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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协会彰显群体正义和社会认同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4日00:22 红网

  据《华商报》7月22日报道,陕西省见义勇为协会正式成立。其主要任务是落实见义勇为人员的各项待遇、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它与陕西省地方法规《陕西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一起,为见义勇为英雄提供组织和法律保障。简单地说,就是“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有专人管了。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从三个方面对见义勇为者可向受益人求偿进行了规定,有人认为,这个解释将在很大程度上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泪”现象的发生,鼓励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伸张社会正义的行列中来。两者相结合,笔者以为,不论是陕西省成立的见义勇为协会,还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都彰显着群体正义和社会认同。从这个意义上说,成立见义勇为协会的效果是值得期待的。

  我们知道,道德只有人本化和生活化才能深入人心,才能更好地克服在社会体制的转型期所出现的不道德行为。在现代社会,许多事例说明,大量的行为规范只能以道德戒律的形式而不宜以法律的形式存在,从而在维持日常秩序的同时,才能给个人创新留下余地。见义勇为协会的成立,可以使见义勇为行为获得公众的普遍认同,进而激发普遍的见义勇为行为的大量出现。这样,我们的社会就能让正义得到实现,让每个社会成员都能幸福地生活。

  见义勇为协会的成立,也是优化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转的需要。在现代社会,用来控制社会秩序的途径有三种;第一是法律控制,第二是权力控制,第三是道德习俗控制。笔者以为,见义勇为协会就是用来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的道德控制的一种手段。对于一个社会来说,其道德目标的基本精神就是公平和正义,能否实现公平正义,哪怕是最低限度的公平正义,也就是政府能否提供基本的社会秩序的标准。因此,我们可以认为见义勇为协会的成立有利于实现社会正义和群体认同,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

  我们们生活于其中的社会,是在政府控制之下的社会,国家是社会秩序的监护者。见义勇为协会的成立,可以把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结合起来,为社会成员的幸福生活创造条件。社会心理学研究证明,对人们某种行为的肯定或否定,赞赏或批评,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该种行为在社会中存在的程度。所以通过一系列外部控制的手段,控制见义勇为的行为后果,就能够强化公众在实践中对见义勇为规范接受和践行的程度。见义勇为协会的成立就有可能加强对见义勇为的行为鼓励作用,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利益不受侵犯,真正做到义利相济,激发和引导公众去匡扶正义,见义勇为。(稿源:红网)(作者:朱四倍)(编辑:杨国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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