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村级“海选”是制度创新(法制纵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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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4日05:43 人民网-人民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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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平顺 据《人民日报·华东新闻》6月23日报道,在近日召开的上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草案)》的议案。该决定(草案)明确提出,要在村民委员会选举方式上,增加关于不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村民委员会选举中无候选人的“海选”方式,有望在上海条件成熟的部分地区逐步实施。 上海此次明确村级“海选”的法律地位,其好处是显而易见的。不确定候选人的“海选”方式,能充分反映村民意愿,选举程序简单,选举成本较低。除此之外,笔者认为至少还有另外两方面的好处: 一是可以有效杜绝“贿选”的干扰。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近几年来许多村庄都出现了不少富人,富人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参与竞选的现象相当普遍。在竞选者政治资源和社会资源相差不大的情况下,经济资源往往是他们竞选村委会主任等职位的手段之一。不少人不是依靠科学完善的治村方案获得村民的信任,而是通过给钱送物的经济手段争取村民的支持。这种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存在的不正常的竞选现象,或多或少对村民的自愿选择产生误导,使部分缺乏理性的村民违背自己的意愿将选票投给不适宜的竞选人,这对基层民主无疑是一种破坏。村级“海选”可以避免这种现象的产生,减少财物对村民投票的干扰,使村民投票更能反映自己真实的意愿。 二是可以使竞选者的承诺提前。公开承诺是我国法律制度的一种民主形式。一般情况下,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竞选者都要公开承诺当选后为村民办实事。竞选者这样承诺的意愿无疑是好的,但能否真正成为现实,关键还在于民主选举后,民主监督、民主决策、民主管理这三大民主能否落到实处,而这三者恰是当前农村民主自治的薄弱环节。因此民主选举选非其人的遗憾也经常发生,许多竞选者竞选时的承诺都成了“空炮”。村级“海选”有利于竞选者将承诺提前,只要竞选者平时为村民多办实事,自然会得到村民的拥护,而被村民最终直接“海选”出来。 因此,上海此次明确村级“海选”的法律地位,在条件成熟的部分地区逐步实施村民委员会选举中无候选人的“海选”方式,可以说是我国基层民主制度的一种创新,好处很多,值得肯定和推广。 《人民日报》 (2004年07月14日 第十四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