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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万公款一借不还拒不退赃 女巨贪包凤玉一审判死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0日08:51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贺信 通讯员/穗法宣)昨天上午,曾经头顶清远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主任”、清远市经协物资公司“经理”和清远市经协物资有限公司“总经理”三项头衔的包凤玉,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和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包凤玉当庭表示上诉。

  包凤玉,女,现年50岁,出生于广东省翁源县。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至2000年间,包凤玉先后以个人名义从清远市经协物资公司(以下称“经协公司”)借走900余万元。此后,包向财务人员谎称其以个人借款名义取走的900万元已经用于某投资项目,即这笔钱已经用于经协公司运营。她一并向财务人员提供了三份不实收据,从而冲减了借款。通过这种办法,包非法占有经协公司款项900万元。

  2000年底至2001年初,包凤玉以经协公司名义向他人借款60万元,但该款项并没有交给经协公司,而是由包凤玉利用担任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将其非法占有。

  法院还查明:2000年底,包凤玉所在公司在白云机场碎石项目中中标。包凤玉利用其担任清远市经协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称“物资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将机场公司付给物资公司的工程款200万元存入物资公司在清远市的账户中,然后悉数提出用于融资,至案发时仍未归还。

  法院认为,包凤玉侵吞该公司款项达960万元,且拒不退赃,依法应予严惩。法院一审判处包凤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继续追缴被告人包凤玉的犯罪所得1160万元,其中960万元发还给清远市经协物资公司,200万元发还给清远市经协物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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