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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企业搬迁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4日05:10 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记者 祝齐攀实习记者王钦正)近日,四川省环保局转发了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通知,要求对企业搬迁过程中可能造成的土壤等环境污染做好防治。产生危险废物的工业企业、实验室和生产经营危险废物的单位,其所在地可能遗留一些污染物,其土壤也可能受到污染。

  随着这些企业单位搬出城镇中心,原有土地被改变用途,进行房地产开发和其他建设。如果建设施工者对土地和土壤中的遗留的污染物没有预见和处置不当,就容易造成污染事故。省环保局转发的通知明确要求,所有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和单位,在结束原有生产经营活动,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时,必须经具有省级以上质量认证资格的环境监测部门对原址土地进行监测分析,报送省环保局或国家环保总局审查,并依据监测评价报告确定土壤功能修复实施方案。

  当地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要负责对土壤功能修复工作的监督管理。通知规定,监测评价报告要对原址土壤进行环境影响分析,分析内容包括遗留在原址和地下的污染物种类、范围和土壤污染程度,原厂区地下管线、储罐埋藏情况和土壤、地下水污染现状等的评价情况。

  对于已经开发和正在开发的外迁工业区域,通知规定,要尽快制定土壤环境状况调查、勘探、监测方案,对施工范围内的污染源进行调查

  ,确定清理工作计划和土壤功能恢复实施方案,尽快消除土壤环境污染。对遗留污染物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治理并恢复土壤使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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