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官不可“指导”当事人打官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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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2日06:54 深圳商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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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的一家中级人民法院宣布,今后该院法官要适度行使“释明权”。法官不仅要审案,在诉讼活动中还要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让当事人将官司打得明明白白。 不可否认,在现阶段,让诉讼当事人获得法律上的“指导”是有积极意义的,但让法官“指导”当事人打官司,能否达到所期望的公正?我认为有点玄。 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要求法官处于“被动”地位。主动式的“指导”与法官“被动”的角色要求相矛盾。法官向其中一方“释法”,对另一方来说不公平。同时“指导”双方,则是让法官左手执矛攻右手之盾。 法官行使“释明权”还模糊了法官与律师的职业界限。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的基本义务就是向当事人解释相关法律,“指导”当事人明明白白打官司。本该由律师完成的任务,现在强加在法官身上,也不妥当。 法官断案讲清理由,消除当事人的合理怀疑,这是应该的,但不宜通过“指导”当事人的方式,而应该从改革判决书入手。改掉判决书的“八股”风,将判决书写成一篇篇说理的文章,其实就是对公民打官司最好的“指导”。(山东柳长盛) 作者:山东柳长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