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昆明中院不“通知马加爵家属”是否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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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2日00:57 人民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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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王克安 (一)网友反响 人民网6月27日发表笔者《“死刑宣判”怎能不通知马加爵的家属?》一文,在网友中引起很大反响,“热评排行榜”中连续两天排在第一位。截止到2004年06月30日晚上,人民网上的“网友留言”已有18页,将近500条之多。 除少数网友继续反思“马案”留给世人的思考外,绝大多数网友都直接对法院是否应该“通知家属”一事表明了自己的态度。网友们的看法不外三种: 一种是,认为应该通知家属。显然,绝大多数网友持这种见解。一位网友(IP:218.26.247.)说,“按程序讲应该通知罪犯的家属。但不知道是何原因而造成这样的事实。确实很令人遗憾啊。不管罪犯是罪大恶疾[极]也不能不顾法律程序啊。”一位网友(IP地址:68.126.189.)说,“为什么一个国家,不同地方,法律不一样呢?……东北的黑老大判死刑,不但通知家属,而且允许他刑前单独和家属见面。到了云南判马加爵,就不通知家属了。”有的网友(IP:202.99.23.)不理解,“家人没有得到通知,临刑时记者倒去了不少,……法院可以事先让记者知道,难道就不能事先让家属知道么?”一位“发帖自英国”的网友(IP:172.185.58.)这样说,“当今政府应该提倡以人为本,马加爵应该杀头,但是,做为死刑犯的家属是否不该知情呢?亲情谁不曾有?……云南中院按理来说要通知其家属”。有位网友(IP:61.145.237.)说,“说明法官们骨子里的封建等级思想非常严重。如果马加爵不是一个农民的儿子,而是一位高官或富翁的儿子,结果肯定是完全不一样,家属不至于不知情。我国的法制建设任重道远!”有的网友(IP:219.136.165.)还提出,“马加爵的父母是否可以告相关部门侵犯了他们的知情权.这可是我们的法律规定所有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有一位网友(IP:219.146.181.)甚至提出“谁跟[给]马的家属捐款,开始报名了!告法官!!!” 另一种是,可以不通知家属。持有该种意见的,只是很少的个别网友。例如,一位自称是“法官”的一位网友(IP:218.79.252.)说,“法律规定可以不通知家属的,我是法官我懂的。”还有一位自称是“法官”的网友(IP:220.173.187.)甚至颇为愤慨地说道,“我是个法官,看了这么多的留言,我觉得悲哀!!……要知道执行死刑命令是国家机密文件,执行前是绝对对外保密的,即使是法院内部的人一般都不知道。况且法律并没有规定必须要通知被告人家属。什么是司法“人性化”??我学了那么多年法律,反而觉得所谓的‘人性化’那才是作秀!” 还有一种想法,其实可以归于第一种,就是不相信法院会“未通知家属”。例如,一位网友(IP:218.19.101.)说道,“不可能不通知家属的,如此重大的案件。应相信法院。”抱有这种怀疑态度的不多。 以上引文,并不表明笔者完全赞同或不赞同某种观点。引述的目的只是一个,就是让那些一时间还没有来得及阅读诸多“网友留言”的朋友们对目前网友心态有个大致的了解。至于“留言”当中某些网友过于激烈和尖刻的言词,笔者实在不便引述。 (二)法律规定 不同的人们尽可以有自己的看法。不过,看法归看法。任何人都不得离开“依法治国”的轨道行事。因而,还是看看法律究竟是怎么规定的吧。法律是判断是非的尺度。 首先,从“审判”角度看。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专门设立“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其中有一条专门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203条) ——除了刑事“当事人”(如马加爵),这里有两个概念值得注意。一个是“法定代理人”,一个是“近亲属”。据想,第一,马加爵的辩护律师应否属于“法定代理人”的范围?第二,马的姐姐和父亲属于“近亲属”无疑。 ——按照该条之规定,刑事“当事人”的“近亲属”及“辩护律师”,肯定应该在宣判现场;否则,该条款对判决、裁定“提出申诉”之说,也就无从谈起,等于是“无的放矢”。这也就是说,通知“近亲属”及“辩护律师”到庭,不言自明,勿需另行规定。 其次,从“执行”角度看。我国现行之《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第212条之第7款) ——这种规定本身丝毫也不意味着“死刑宣判”可以排除其“家属到庭”的原则。因为,从前述第203条之规定已经很清楚,至少“近亲属”是应该或被允许到庭听取“死刑宣判”的。法律之前后规定本身是没有矛盾的。 ——这里所谓“执行死刑后”,在时间的严格性上,只能这样规定,因为,在“执行死刑”之前是不应该也不可以向其家属“送达”“执行死刑”的《通知书》的。通知书就是告知其家属去“收尸”。所以,说白了,就是“人”还没有“死”,你当然不可以通知人家去“收尸”。仅此一端,这也就清楚地表明,刑事当事人(死刑犯)的“近亲属”显然就在“执行死刑”的场合(当然要保持一定的距离);否则,倘若家属不在现场而在十里百里之外,“死刑犯”被执行死刑之后,那不就“曝尸荒野”了吗?这,可能吗?即使在黑暗的旧中国时代,这样的情形究竟有多少呢? ——当然,法律是严肃的,执行死刑的法院给死刑犯家属的“通知”,应该是书面的(《送达书》),而不可能是“口头”的。 至此,可将法律规定之本意,简约归纳如下: 第一,对死刑犯之“判决、裁决”,应“通知”其“辩护律师”和“近亲属”到庭; 第二,执行死刑后(死刑执行完毕)后,即刻“告知”罪犯家属(送达书)。 (二)我的看法 从上述对现行《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的引证、分析,可以清楚地看出,虽然法律本身没有对“告知”死刑犯家属是“法定义务”上直接作完整的文字表述,但该种“立法本意”还是非常明确的,清晰可鉴,来不得半点含糊;否则,不这样做,就是违法! 据多家新闻媒体报道,法院在对马加爵“宣告”判决、裁决时,马的“近亲属”没有到庭,他们未接到法院通知,不知情;马被执行死刑,马的家属并不在现场,死刑执行完毕之后,也未能及时得到法院“通知”(他们是从几家记者电话中获得马的“死讯”的)。——试问:究竟是何种原因造成此种让人感到惊讶又令人难以置信的局面? 问题的严重性还在于,马犯被执行死刑之后,由于马的家属不在现场,那么,一个最直接的问题就是,谁来“收尸”?何种部门?何种个人?他们是如何处理马的“尸体”的?由此不可避免地引出一个法律问题:有关之部门或个人是否已经获得马家的“授权”?——从情况看,显然不可能。——这样一来,又出现一个是否“违法”的问题。 此外,有关报道称,昆明中院“一审判决”之后(至少从马加爵未提出上诉之后),一直到最后“宣告”云南省高级法院的“复核裁准”、宣布对马“执行死刑”,法院方面均没有通知马的辩护律师到场。——根据上述《刑事诉讼法》第212条之规定,辩护律师应该在此种“宣告”时到庭。如果昆明中院根本就没有通知律师,那么,法院擅自取消律师合法权利,实际是剥夺了律师应尽的职权,法院似乎也属于“违法”行为。 当初,昆明中院“一审判决”刚刚结束,立即召开“新闻发布会”,对“马案”作“全方位解读”,称对于马加爵的判决是“大快人心”云云。如今,马犯已被执行死刑,社会各方面反思不少,众说纷纭,网友们更是议论纷纷,莫衷一是,当此之际,昆明中院理应再行举办新闻发布会,昭告天下,解疑释惑,实属必要。然而,遗憾的是,至今昆明法院不见动静。 实际上,群众已经提出这样的要求了。有一位网友(IP:221.204.56.)提出,“强烈要求云南省高院和执行死刑的中院说明此事!” ——我也觉得,群众有“知情权”,应该! ——媒体报道,是真是假,应予以澄清。 ——沉默不是好办法,至少不是最佳选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