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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满30才可办理收养手续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1日11:00 湖南在线-三湘都市报

  湘潭陈先生6月30日来电:几天前,我在家门口捡到一名女婴,因妻子没有生育能力,我们希望能收养该女婴。而民政部门以我的妻子未满30岁为由拒绝了我们的收养申请。由于与该女婴已有了感情,我们打算先将她寄养在社会福利院,等妻子满30岁后再收养她,但听说福利院的寄养费很高。请问国家是否在收养条件中对夫妻双方的年龄有限制?对于寄养费是否有明文规定?

  回复 湘潭市民政局张先生回复:按国家有关规定,夫妻双方年龄均在30岁以上才能收养婴儿。

  湘潭市儿童福利院徐女士回复:寄养在儿童福利院,只需交纳一定的伙食费和护理费.但在此之前,我们还没有遇到过类似情况,具体收费需与寄养方协商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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