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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天价”与民工“尊严”无关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30日09:01 南方日报

  议论风生

  轰动一时的“天价葡萄案”,因为葡萄的估价由早先的11220元变为现在的376元,再一次引起人们的关注。根据最新的分析,三名馋嘴闯祸的民工可能免予刑事起诉。为此,郭之纯先生撰《“天价”葡萄“压垮民工尊严”》一文,认为“这场由葡萄价值引发的颇具戏剧性的命运波折,实是折射出农民阶层权利的廉价”,而且“对农民的这种鄙薄态度,已经成为相当程度的潜流”(据《羊城晚报》5月29日)。康劲先生则认为“再贵重的葡萄也不能和几位民工长达半年的自由相比”(据《中国青年报》5月31日)对此笔者实不敢苟同,特撰文商榷。

  按照两位先生的意思,葡萄之所以“天价”,似乎与“民工”的“卑微”身份有关。那换成大学生如何?倘若是三个大学生爬到研究所里将实验用的葡萄大快朵颐,研究所就自认倒霉了?错,研究所照样会报案,警方照样会逮捕,媒体照样会以“三大学生馋嘴惹祸”予以报道!刘海洋泼熊事件不就是一例嘛?是不是又要高呼“‘天价’熊‘压垮大学生尊严’”?

  科研用的葡萄到底值多少钱,确是一个问题,将所有投入都打在其中,未免有些过分,但用普通葡萄的市场价来计算,又何尝公平?农作物的生长规律决定了农业科研时间周期的漫长,由于三位民工的馋嘴,使研究者一年的心血付之东流,这葡萄不是那葡萄。

  是否盗窃,以价值论,是敝国法律的特色。在很多国家,比如英国,只要一个人实施了盗窃行为,不论其偷的是金银还是烂铁,都将被认定盗窃罪名成立。从法理上来说,某人是否犯罪,在于其实施的行为是否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至于后果,那是量刑的依据。倘是如此,那三个民工又有何冤枉?他们确实实施了盗窃的行为,他们也造成了盗窃的后果,当然,他们并不清楚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但是,哪条法律规定无知犯法不为罪?

  对农民工的身份歧视是客观存在的,甚至还相当严重,但“葡萄案”之所以成为问题,在于我国现行法律对盗窃罪的价值起点规定和关于科研产品(样品)估价规则缺失之间的矛盾,与“作案者”的民工身份无关。但是,不少的评论者,却揪住“身份”大做文章,将“歧视”挂在嘴上,俨然以民工的代言人自居。郭先生的言论,已经是炒第N遍冷饭;而康先生居然认为研究所对安全防范的疏忽是引诱民工盗窃的原因,应该对事件负主要责任。乖乖,倘若一个少女在洗澡时忘了关窗,被几名歹徒偷窥之后轮奸,还得承担主要责任——见不到你诱人的胴体,怎会勾起我犯罪的欲望?

  如此高论,无话可说……

  梁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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