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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民工也可参加工伤保险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2日16:28 人民网

  人民网济南6月22日电(记者张峰)记者今天从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发出《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农民工也可以参加工伤保险。

  《通知》要求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今年工伤保险扩面的重要工作,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他们办理工伤保险手续。今年重点推进建筑、矿山等风险较大、职业危害较重行业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对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的,各地经办机构应予以办理。

  用人单位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通知》规定,对跨省流动(户籍不在生产经营地所在省)的农民工,在1-4级伤残待遇的支付方式上,有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农民工选择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需由农民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中止工伤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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