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国首个少年法院下半年挂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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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1日11:04 广州日报大洋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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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曹丽辉)随着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日益突出,在我国运行已有20年之久的少年法庭,无论在法律体系和实际操作中都显得捉襟见肘。成立独立的少年法院的意见终于获得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支持,日前少年法院的筹建工作开始进行。本报记者获悉,目前最高人民法院选定了四个试点省市:上海、广州、南京、黑龙江,如不出意外,我国首个少年法院将于今年下半年在上海挂牌。为此,本报记者对专门研究未成年人犯罪和少年司法制度的华东政法学院青少年犯罪研究所专家姚建龙进行了专访。 受理案件范围大于少年法庭 姚建龙告诉记者,少年法院的性质是专门人民法院,主张少年法院宜为基层法院,它集中审理全市的少年一审案件,少年案件的终审权归属该市的中级人民法院。 “少年法院”的受案范围有哪些?姚建龙说,他认为少年法院应受理以下四类案件:其一,少年刑事犯罪案件。其二,18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在校学生犯罪案件。其三,少年严重不良行为案件,即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或者因不满16周岁不负刑事责任的少年案件。它包括两种案件:一是因为不满16周岁而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少年儿童案件;二是虽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尚未严重到承担刑事责任程度的案件。这类案件具体包括九类: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多次偷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吸食、注射毒品;其他严重危害社会但尚不够刑事犯罪的行为。这类案件大致相当于国外的部分轻罪案件和部分虞犯案件。其四,未成年人保护案件,仅限于未成年人作为被害人的成人刑事犯罪案件。 但是,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民事案件(如收养、抚养、监护、离婚)以及行政案件(如未成年人不服行政处罚的行政诉讼案件),也有可能会确定为少年法院管辖范围。 新闻背景 少年法庭的不足之处较为突出的有以下方面:其一,稳定性差,大部分属于合议庭,而并非独立建制。其二,有关法律对于少年法庭收案范围界定为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因而大量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案件,并不由少年法庭管辖,而是由公安机关、教育行政机关处理的。这与国际通行做法相违背。其三,各地少年法庭在数量、类型、审判人员素质等方面均很不平衡,这导致了未成年犯罪人保护力度的地区差异性明显。(来源:广州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