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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无证收集医疗废弃物要受罚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7日01:03 华夏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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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鲁海燕报道昨天,记者从卫生部获悉,已于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而收集医疗废物的,在被没收违法所得的同时,还要缴纳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处罚。

  该《办法》是卫生部与国家环保总局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而制定。它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或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若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等行为,且无视警告逾期不改者将被罚款。

  《办法》还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承运人明知托运人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运输医疗废物,仍予以运输的,或者承运人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工具上载运的,也将予以处罚。原作者:来源:华夏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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