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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捐赠可全额抵免所得税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5日06:32 华商网-华商报

  本报讯(记者 王辉 张莉)本报关于陕西富豪缺位慈善捐赠的系列报道在读者中引起了关注和讨论,“捐助慈善事业的个人和企业可享受哪些税收减免优惠政策”成为一大焦点,记者昨日就此采访了陕西省地税局所得税处处长董智明。

  据他介绍,个人和企业向农村义务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红十字总会、慈善总会、2008年北京奥运会、抗击非典、老年服务机构、高校科研机构的新技术开发等捐赠可获全额抵免所得税。

  同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个人向慈善事业的捐赠不得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的30%。例如,某人因所写小说获得稿酬10万元,扣除相关成本费用20%,剩余8万即其应纳税所得额,根据规定,此人只能向慈善机构捐赠2.4万元,税务机关可根据捐赠者提供的慈善机构收据予以减免所得税。具体减免办法为:以8万元减去所赠款项2.4万元后的5.6万元为最终所得额,再按照20%的税率征收。若捐赠数目多于30%,税务部门不予认可。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企业捐赠慈善事业的数额不得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的3%。例如,某公司年总收入1000万元,减去800万元生产成本和50万元营业税、消费税等,所剩利润150万元为该公司应纳税所得额。按3%的限额计算,这一公司只能向慈善机构捐赠4.5万元,超过这一数额,税务机关不予认可。据介绍,我省税务机关认可的慈善和公益组织为慈善总会、红十字总会、陕西省慈善协会、陕西省红十字会、宋庆龄儿童基金会、老区基金会、减灾委员会等。

  据了解,我国正着手对现行税法进行修改,其中一个重要趋势即鼓励捐赠慈善和社会公益事业。

  富豪缺位慈善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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