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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合不能算偷窥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4日08:21 湖南在线-三湘都市报

  在你一不留意间,或许你的一切隐私,都在别人的掌控之间,这就是日益泛滥的偷窥问题。媒体在热烈地讨论公共场合的偷窥问题,还列出了不少偷窥的手段,比如,私家侦探、针孔摄像、手机偷拍。还列举了许多区域,如过马路,要小心腋下风光;乘商场扶梯,要留意自上而下的偷窥等(本报6月13日5版)。

  其实,如此煞有介事大可不必,因为公共场合中对身体之偷窥,根本不能成立。所谓偷窥,也即瞒着别人看了别人的东西,自然是窥了不该窥的。不该窥者可以分为三类,一是明令禁止不能窥者;二是约定俗成不该窥者;三是主人不愿意而被窥者。

  对于第一类,属于法律范畴,窥了就犯法,比如国家机密之类。如果所窥的对象是人,法律一方面限制“露”———不能露到淫荡的程度;一方面限制“看”———不能到“猥亵”的程度。但这个尺度很难把握。比如5月份,中国在日留学生被偷窥事件。还有,前一段在昆明和西安等各地的人体彩绘,说是艺术也可,说是色情也无不可。可见,法律上对公共场合对人体之“偷窥”的界定,比较无力。恰如报道说的是法律的空白,难以说清楚。

  说不清楚的是第二类。约定俗成属于道德的范畴,“非礼勿视”是一种心理契约,哪些不该露不该窥,需要一种共识。但现在我们正经历一场所谓的“走光大变革”,从前的走光标准现在几乎都成了陈规烂律。宋朝的女人脚露出裙边都不行,如今的女人,向全世界露出半个胸部也理所当然———而且自豪这叫性感。

  最说不清的是第三类:判断是否偷窥的标准,全在于主人愿与不愿。有一个女性“反偷窥宣言”说:你只能看我愿意给你看的,你不能看我不愿意给你看的。这个逻辑看起来既时尚,又守住了底线,但仔细一想有点不对头。试想,作为“窥者”,如何才能晓得被窥者愿意不愿意?所以,一般情况下,判断的依据是,凡是未受到强迫而示露的,都可以视为“愿意”,既然愿意,也就不存在偷窥。

  总之,在公共场合下,凡是能窥到的,都不算偷窥,人们大可以放下包袱,平心静气地“欣赏”。高湘华(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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