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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蒙冤被搜身依法投诉讨公道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6日07:39 解放军报

  5月中旬的一个周六,南京陆军指挥学院战士小胡请假上街购物。当小胡在一超市购买了一瓶洗发水后离开时,该超市出口处的防盗器猛地响了起来,超市保安人员怀疑小胡有盗窃行为,当即将小胡拦住。小胡一再声明自己只买了一瓶洗发水而没有偷拿其它任何商品,并出示了购买洗发水的发票,但该保安仍要求搜查小胡的口袋。为证明自己的清白,小胡不得不同意保安对自己进行搜查,但结果未发现任何商品。此时,围观的人越来越多,小胡感到十分难堪。

  见搜查无任何结果,该保安将小胡强行带至一间办公室,要求小胡脱光所有衣服进行检查,否则不准小胡离开。小胡考虑到归队时间快到,为尽快脱身,只得脱掉衣服,经保安检查证明确实没有拿超市的商品后才获准离开。

  回到部队后,小胡越想越生气,觉得该超市侵害了自己的人身权。第二天,他向连队干部说明情况后,再次请假来到该超市,要求他们赔礼道歉。但该超市负责人却说,按照早就贴在超市墙上的“顾客须知”规定,当超市怀疑顾客有偷窃行为时,有权对顾客进行搜查,认为超市没有错。见此,小胡来到驻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经调查核实情况后,认为该超市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责令该超市负责人向小胡赔礼道歉,并依法对该超市作出了相应处罚。(郁裕军)就事论法殷飞“顾客须知”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这是一起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事例。在现实生活中,经营者在“顾客须知”等店堂告示中免除自身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现象并不少见,但是,由于这种“顾客须知”违反了法律规定,因而是没有法律效力。

  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受宪法和法律保护。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和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本例中,该超市保安人员仅凭防盗报警器的响声,就认定小胡偷窃了超市的商品,并在众多顾客面前搜查了小胡的口袋。更为严重的是,该超市保安人员在未搜查出任何商品的情况下,仍将小胡带至办公室,强迫小胡脱掉所有衣服进行检查。这种行为是一种严重侵害小胡人身权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该超市“顾客须知”上有关“当超市怀疑顾客有偷盗行为时,超市有权进行检查”的内容,由于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因而是无效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规定,该超市不能以违法的“顾客须知”为依据免除其侵害小胡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在此类侵害人身权的案件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造成精神损害的,还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解放军报2004年06月06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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