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银广夏索赔案敲响的警钟(聚焦沸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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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0日06:59 人民网-江南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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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刘武俊 颇受媒体关注的、搁置两年之久的银广夏虚假陈述索赔案最近终于有了新进展,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开始立案受理此案。 据新华社5月14日报道,银广夏民事赔偿案诉讼时效将延长,5月14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证券市场投资人诉银广夏民事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从5月16日延长到8月15日。目前,案件受理工作正在有序进行。 尽管法院已经适当延长诉讼时效,但对于多数投资者而言依然显得有些仓促,实事求是地讲,银广夏自身严重资不抵债的现实、诉讼时效的仓促,都使得银广夏赔偿案潜含着不可低估的诉讼风险,笔者认为媒体和法院有必要对起诉的投资者进一步明确告知和提示,尽管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之前已向原告送达了《诉讼风险提示书》。 据统计,在两年里,银广夏偿还子公司、银行等债务先后超过7亿元,公司实际上已经成为空壳,银广夏已经严重资不抵债。可以说,投资者即使打赢了官司,也未必可以顺利地得到实际赔偿。 而据媒体报道,上海、北京、内蒙古等地法院已经纷纷推出“诉讼风险告知制度”,将常见的若干诉讼风险明明白白地告诉当事人,让打官司的当事人做好承受、防范和应对诉讼风险的心理准备和行动预期。诚然,在民众法律意识普遍提升的背景下,在倡导“对簿公堂”式现代诉讼理念的同时,也应提示人们“认真对待诉讼风险”。 一般而言,诉讼风险通常包括以下几种:诉讼请求不当;不能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等。“证据”和“时效”是诱发诉讼风险的两大主要因素。 总体上讲,诉讼风险告知制度可以降低诉讼风险的不可预期性,实现诉讼风险可预期性的最大化,使当事人有承受、防范和应对诉讼风险的足够的心理准备,进而使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 诉讼并不是解决社会纠纷的惟一途径,仲裁、调解等也是纠纷解决的可选择性方式。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减少不必要的讼累,防止诉权的滥用,也是法院实现“公正与效率”的题中应有之义。 诉讼风险在律师的风险代理中表现得最为明显,“高风险、高收益”的经济学原理在风险代理中表现得最为纯粹。 一言以蔽之,官司的输赢不仅取决于纠纷自身的是非曲直,不仅取决于当事人诉求的合情合理,还取决于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是否具有未雨绸缪式的诉讼风险意识,取决于承受、防范和应对诉讼风险的心理准备及相关技巧。 但愿银广夏赔偿案能够给更多的诉讼当事人敲响防范诉讼风险的警钟。 (作者系司法部研究室副研究员、《中国司法》杂志副总编) 《江南时报》 (2004年05月20日 第四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