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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管理限定“面积”合乎情理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4日01:05 华夏时报

  ;本报记者蔡义鸿报道“将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限定在60-80平方米左右,合情合理,按3口之家计算,每人的平均面积约为25平方米,与目前我国的社会平均值23平方米相近,如果面积太大就失去经济适用住房的意义了。”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顾云昌对昨天出台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评价说。

  我国在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刚开始时,有的城市为了拉动本地经济,没有严格按1998年23号文的要求限定面积和购买对象,出现了比较明显的投资群体,即炒作经济适用住房现象。

  对此,顾秘书长说:“《办法》明确了我国经济适用住房的既具有社会保障性质,又具有商品房的属性,同时,进一步明确了针对中低收入家庭这一供应对象,体现了社会的公平性,避免经济适用住房初期出现的中高收入者多购房的现象。可以说从政策上堵住了高收入人群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这个口子。”

  在谈到《办法》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定价原则和利润时,顾云昌说:“《办法》明确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不收取土地出让金的,有关费用也是减半收取,因此,利润控制在3%很合理。对再上市经济适用房的售价和补交土地出让金,则由各地根据当地房价、经济状况和人均收入来确定相关标准与价格,符合我国国情。”他还说:“现在由政府部门来核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并进行公示,这是政府对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与规范水平不断提高的体现。”原作者:来源:华夏时报共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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