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自由裁量权”,越小越好(呼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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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3日06:55 人民网-华东新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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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记者 慎海雄 由于现有条法规制中,原则性、模糊性的规定和细则比较多,导致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往往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随意执法、盲目执法,执“人情法”甚至执“腐败法”的问题比较突出 最近,上海市工商局在梳理涉及工商处罚权的法规条款时,将1270条拥有自由裁量权的条款化解成3900条细则,使工商执法人员在一根根明晰的准线上执法。市工商局局长方惠萍表示,此举使工商执法人员的处罚标准从浮动性变成了刚性。她认为,无论执法部门还是执法者个人,“自由裁量权”越小越好。 上海市工商局细化“自由裁量权”的探索,值得各地各部门学习和借鉴。随着各级政府服务职能的增强,依法行政的观念正在逐步树立。但由于我国现有的条法规制中,原则性、模糊性的规定和细则比较多,导致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往往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随意执法、盲目执法,执“人情法”甚至执“腐败法”的问题比较突出。这不仅损害了执法部门和法规本身的严肃性,滋长了浮躁和腐败之风,也往往给实际工作带来严重危害。 近来各地频频发生的劣质食品事件,充分暴露了“自由裁量权”被泛化甚至滥用的恶果。为什么一年前就已被揭发和查处过的劣质奶粉、有毒食品之类依然畅行无阻,直到闹出人命才被“从重从快”?为什么地方领导的脑袋一拍,占地达数千亩的违规建设项目就能连闯“红灯”、开工不误?细究缘由,人们发现,那些监督管理部门从名义上看是曾经执过法了,比如被举报过的劣质奶粉查扣过了,擅自占用土地的行为也被罚过款了,但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此类大棒“高高举起,轻轻放下”的所谓执法,实际是避重就轻、视法律为儿戏的逢场作戏。其实质是“漂白”了违法违规甚至犯罪的行为,助长了违法违规和犯罪人员有恃无恐的气焰,其后果更加严重。 抑制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应该从规范政府行为、清理执法条款入手。对那些“自由裁量权”过宽过泛的条法规制,必须及时加以修订和完善,该废止的坚决废止,该“堵漏”的马上“堵漏”,最大幅度地细化“裁量”标准,最大限度地控制“自由”定量。对于那些披着执法外衣大捞个人好处和小团体利益的害群之马,应依法严惩。 抑制“自由裁量权”,各级政府必须带头,自觉限制政府决策拍板中的“自由权”。当前,一些行业经济过热的深层次原因,与少数官员为了出政绩而大干快上的思路有关。一些由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往往未经科学论证和地方人大审议,光凭“一把手”的一句话、一个所谓“大手笔”的“创意”就匆匆上了马。 在这样的工程中,政府成了执行和监督的双主体,这种不加限制和约束的“拍脑袋工程”,不可避免地会导致决策失误和劳民伤财。对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各地都应该进行信息公开,大力推广公示制度和听证程序,让专家论证。各级人大还要充分行使职权,把“自由裁量权”控制起来、监督起来。(新华社供本报专稿) 《华东新闻》 (2004年05月13日 第一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