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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漳州刑警支队长涉嫌徇私枉法被起诉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1日14:07 海峡网-厦门晚报

  公诉机关指控他为犯人“出具虚假检举有功证明材料”�

  本报讯 (记者刘丽英)记者从漳州市检察院获悉,原漳州市刑警支队队长黄国华为犯人“出具虚假检举有功的证明材料”一案,昨日在芗城区法院开庭审理。

  在此之前,公诉机关曾以黄国华涉嫌玩忽职守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后以事实和证据有新的变化为由撤诉,此次是以涉嫌犯徇私枉法罪起诉的。

  公诉机关在起诉中称,1996年12月15日晚,陈建宏在芗城区持刀将黄某砍成重伤后潜逃。1999年陈通过周某联系到时任漳州公安局刑警支队队长的黄国华,表示愿意投案自首。1999年9月30日陈到芝山派出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1999年12月间,周某向黄国华举报了一个杀人案件主犯的具体情况,黄国华即指派公安机关人员前往抓捕,因主犯逃跑而未抓获。

  2000年4月陈建宏被刑拘,后周某多次以举报杀人犯是陈建宏提供的线索为由,要求黄国华为陈建宏出具检举有功的证明材料。同年8月3日,黄国华在明知杀人犯线索不是陈建宏举报的情况下,以漳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的名义写了“关于陈建宏提供线索协助我队追捕杀人在逃人员的情况反映”的证明。2000年9月,陈建宏被芗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2002年9月7日,芗城区法院对此案重新审理,认为原审认定陈建宏向公安机关提供的线索,经再审查与客观事实不符,不予认定,改判陈建宏有期徒刑5年。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国华身为支队长,为徇私情,擅自出具虚假证明,导致罪犯陈建宏被重罪轻判,应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刑事责任。庭审中,被告人黄国华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否认。他称“关于陈建宏提供线索协助我队追捕杀人在逃人员的情况反映”一书,是以刑警支队名义写的,没有他的签名,不能认定是他出具的,而且这张条子不符合“闽高法(1999)383号文件的《刑事诉讼基本证据规格》”的格式要求,是无效书证,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黄国华的辩护律师认为,公诉机关曾在2002年10月以涉嫌玩忽职守罪指控黄国华,后以事实和证据有新的变化为由撤诉。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撤诉后公诉机关没有因重新侦查而取得的新证据和事实,而再次提起公诉,其程序不合法。昨日法庭没有对此案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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