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诊所药品来自平价药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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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30日10:59 广州日报大洋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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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专题撰文记者 周思详 田小姐到牙科诊所看牙,医生开了消炎药给她。田小姐一看,那包消炎药竟然来自本地一家平价药房!事实上,广州市内几大平价药房常遇到大宗购进药品的案例,有药房老总指出,顾客当中有部分是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从零售药房买药是否违法?医疗机构是不是消费者?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这还是没有严格法律界定的灰色地带。 医疗机构: 法律未明确规定购药渠道 田小姐看牙的那家诊所对于所用药品来自零售药房丝毫不认为有何不妥。 诊所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声称,《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零售药店必须从具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生产企业采购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并按有关药品监督管理规定保存采购记录备查。” 第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药房的条件及处方药、非处方药的采购、调配等活动可参照零售药店进行管理。”另外在《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都没有明确规定医疗机构从零售药店购药属于违法,应受处罚。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二十六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采购药品。严禁从其它渠道采购药品。采购中药材的除外。”此条也并未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必须从药品批发企业采购药品。 这也就意味着只要医疗机构在采购药品时遵循正规途径并保存采购记录,就是合法购药,至于是从批发企业买还是从零售药店买,都是可以的。 零售药店: 无法界定药品售后用途 一般零售药店的药价都比批发价高,因此药价比批发价还低的平价药房就成为一些小诊所的选择。 金康药房总经理郑浩涛接受采访时表示,的确有一些小诊所长期在药房购药,每单交易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他认为药房面对的消费者都是同一性质,很难界定消费者买药后到底是自用还是再出售。 保利·祝福你大药房董事长李旭光则认为,药房的药品价格便宜,被医疗机构选择是正常的,这也符合市场竞争原则。法律没有规定零售与批发不能竞争,况且医疗机构采购价格便宜了,卖给患者自然也就便宜了,这有利于抑制虚高药价。 但有一点值得注意:由于目前还无法保证每一家医疗机构或药店的购销记录都完整,如果药品被转手倒卖好几次,则无法保障消费者用药安全,这才是讨论该行为是否合法的意义所在。 药监部门: 医疗机构不是消费者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郭宇华指出,《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药品批发和药品零售是两种药品经营方式,同时进一步规定了它们各自的药品经营活动,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只有在各自许可的经营方式内从事活动,才是合法的,否则就是违法的。 郭宇华指出,目前在药监学术界还有另一种看法认为,医疗机构不是消费者。因为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的服务对象不同。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对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的服务对象给予了明确规定。其中规定,药品零售企业,是指将购进的药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药品经营企业。 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消费者是指为满足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商品服务的由国家专门法律确认其主体地位并保护其消费权益的个体社会成员(指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可见,医疗机构不是消费者,不能从药品零售企业购进药品。(来源:广州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