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纠错机制需要制度化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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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8日02:54 新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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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批评 针对劣质奶粉事件,《新京报》发表系列评论,其中昨日《完善对政府行为的纠错机制》一稿,提出了当前政府行为最为薄弱的一环。对于如何完善对政府行为的纠错机制,社论以人大与政府的纵向体系与社会中间组织的横向体系作为纠错的主体,我认为不仅比较科学,而且也有一定的可行性。但是,所有这些,如果没有一定的制度保障,无论人大还是社会组织,如果只局限于“想起来就问一下,想不起来就没人过问”,则这样的纠错机制还是空中楼阁。 纠错机制的制度保障,我以为有必要把着眼点放在如下方面: 一是根据政府的行政特点,各级人大与各类社会组织,按照各专项法规的不同适用范围,设立专人与政府建立固定的联动网络。这样的“专人”可以自己走访、掌握某项法规的落实情况,也可以受理群众的相关投诉,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与政府有关部门沟通。 二是按照事件涉及的专项法规,对“挂”在联动网上的相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连锁追究制度。当然,这样的追究要通过“法”的形式来实现。 立法、行政、监督的有机结合,是使社会运转既无方向之虞,又有动力之源的根本保障。而就阜阳奶粉问题所暴露的问题来看,监督这个环节显然非常薄弱,应当引起高度重视。马龙生(北京职员)(来源:新京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