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警惕违法法官用审判委员会转移风险 |
|---|
|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9日01:57 新京报 |
|
据报道,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审理周宁县公安局原副局长陈长春犯强奸罪、妨害作证罪的一审的审判长阮金钟已被刑事拘留。从现有的报道来看,这个判决是经过由法院领导在内的8人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一致同意的。 我们注意到,陈长春强奸案从一开始就受到媒体及有关领导的高度关注,该案的一审的审判长阮金钟也非常清楚自己要徇私情所面临的压力,自然他也知道如何规避风险,于是他选择了向审判委员会汇报,并由审委会来定夺的方式。该案尽管最终是由审委会定夺下判,阮金钟却仍然没有逃脱被刑事拘留。看来审判委员会也可以被阮金钟个人徇私时用来转嫁风险。 审判委员会的存在,使法官的责任和审判委员会的责任没有办法清晰地界定,这样就成为违法审判的“遮羞布”。法官可以这样说:“我本来是这样判的,但审委会改判”,可以达到转嫁风险和压力的目的。审判委员会也可以宣称他们被合议庭成员隐瞒、欺骗和误导。没有清晰的界定,就没有办法追究责任。 对于司法独立而言,法官的独立或者法院的独立,不仅在于有独立的权限,而且在于权限的背后有明确的责任。一旦责任的边界确定,法官就不敢作出徇私枉法的判决。 如果审判委员会在今天法治化进程的语境中,已经不具正当性,那就取消和改变它吧,别让它成为违法法官转嫁风险的“遮羞布”。 同时,我们的体制要让我们的法官真正独立起来,真正让他做个敢于负责的法官,再也不要用审判委员会来转嫁风险,并且为不当干预的重重压力而愁眉苦脸。(新京报)杨涛(江西 检察官)(来源:新京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