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贵州省高院宣判偷逃税款上千万元重大走私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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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3日09:18 贵州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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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黔在线讯以分改提单,伪造合同、发票和伪报到岸价格等手法,使15250吨油菜籽得以走私进口,偷逃税款1096万元的覃宇(男,广东省湛江市人)重大走私案近日在贵州二审宣判,贵州高院依法以覃宇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依法维持遵义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判处覃宇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 1998年2月,王某(另案处理)受贵州华天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分公司的委托,为其进口16500吨油菜籽进行非法通关。在承运油菜籽的外轮“西亚罗蒂”号进入广东省湛江港前,中国湛江外轮代理公司(以下简称外代公司)安排业务员覃宇为“西亚罗蒂”号轮代理向海关、港监、动植检、边防等口岸单位办理进口联检,受王某指使,覃宇获取了“西亚罗蒂”号外轮载有16500吨进口油菜籽抵湛江港卸货进口的真实相关单证后,并得到了有船长签字、盖章的空白舱单。随后,覃宇按照王某的安排在空白舱单上填写1250吨油菜籽送到湛江海关船管科进行申报,并将载有16500吨进口油菜籽真实的舱单等交给本公司业务科存档。后王某与报关员常某以“广东省对外经济发展湛江公司”的名义,以分改提单,伪造合同、发票和伪报到岸价格等手法,致使15250吨油菜籽得以走私进口,共计偷逃税款1096万元。 贵州高院二审裁定,覃宇篡改舱单提交海关,为王某等人走私油菜籽提供帮助,偷逃关税及增值税,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作者:李云超 刘宏丽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