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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首例见义勇为赔偿案的思考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9日05:11 人民网-江南时报

  辽宁 王毅

  在安徽省芜湖市,一名青年教师(谢小云)见义勇为献出生命,妻(林金华)女生活无着,只有将被救助者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这起中国首例见义勇为赔偿案,引发许多尴尬和争议。(见今日《江南时报》12版)我们注意到,芜湖市新芜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起中国首例见义勇为赔偿案时,庭辩双方的焦点集中在救火是不是谢小云死亡的直接原因,以及被救助者有没有义务赔偿等问题上。尽管原告与被告的意见完全相左,但新芜区法院的一审判决是判决原告林金华胜诉,并责令被告支付3万元赔偿。

  先说被救助者该不该赔偿?笔者想,法院判与不判的依据都应是法律层面上的,而不应是情感层面上的支持。在法律依据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2条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以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的补偿。这一条成为新芜区判决的主要依据。

  但对于赔偿的金额,法律上的规定是较为含混的,只是称根据受益人的经济状况及受益多少给予赔偿,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在判决中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

  笔者以为,依靠个别人突发性的、随机性的见义勇为所显示的力量,显然不如社会整体性的见义勇为所显示出的力量大。而社会整体性的见义勇为行为的培育,既依赖于全民整体素质的提高,同样也依赖于国家能否对义举善行建立一个相应的保障机制。

  林金华庭上庭下一再强调:“一条人命不能与3万元划等号!我们所要求的只是在英雄献出生命之后一点不成比例的补偿。”我想,其表述的核心内容就是这个概念。对于生活窘迫的林金华母女来说,精神上的补偿已经足够多了,她们打官司的主要目的还是要为自己的将来讨一个有保障的说法。从这个角度上而言,建立一个相应的保障与救助机制是非常有必要的。

  《江南时报》 (2004年03月29日 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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