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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 禁止增加农民生产成本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3日08:51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刘茜 通讯员/钟洁)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精神,促进农业结构调整、扩大农民就业和农民收入稳步增加,广东省物价局近日发出《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促进农民增收》的通知。

  加强对生产资料价格管理

  省物价部门负责人说,当前,涉农价格和收费方面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方面,尿素等化肥价格持续上涨,以及农业用水、用电、农机服务等农业生产性费用方面存在的乱收费和搭车收费,增加了农民生产经营成本;另一方面,在农民外出务工、农村中小学教育等方面乱收费仍屡禁不止,加重了农民负担。这些问题成为影响当前农民减负增收的一个重要因素。

  为此,省物价部门将加强化肥价格管理,确保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基本稳定。省物价局强调,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电价的通知》(粤价〔2004〕3号)的规定,严禁提高化肥生产用电价格,切实降低化肥生产经营成本。严格按照物价局《关于加强我省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监管的通知》(粤价〔2004〕59号)要求,加强对化肥市场各环节价格的监测监管,对较大的化肥源头批发单位实行报价备案制度,对化肥生产企业实行价格备案制度,对化肥零售价格实行监测制度。

  省物价部门还要求完善农业用水、用电、农机服务等生产性费用中的价格政策,禁止增加农民的生产成本,促进种粮农民增加收入。

  清理农民进城就业费

  进一步清理农民进城就业收费,增加农民外出务工收入。省物价局要求各地要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有关部门和单位向进城务工人员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其他歧视性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对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为进城务工人员提供有偿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严禁利用办理农民进城务工等审批事项或手续时,搭车收费,变换手法收费,强制服务收费;严禁强制农民参加各种有偿培训和职业资格鉴定并收取费用,凡对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安排有专项资金的,不得向农民收取培训费。

  规范农产品认证收费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农产品检验检疫和认证收费进行规范和管理。

  对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2268号)的规定执行;对无公害农产品认证,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对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的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畜禽及畜禽产品的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涉及农民负担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3号)的规定执行;对农产品出入境检验检疫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发改价格〔2003〕2357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委托有资质的实验室进行的实验室检验,有关部门对检验结果应予认可,不得重复检验并收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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