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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被媒体曝光要引咎辞职?重视舆论监督是进步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2日02:11 北京娱乐信报

  新闻案例

  山西省交警总队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

  交警被中央、省级媒体曝光要引咎辞职

  记者今天获悉,山西省交警总队出台新规定,从严查纠突出问题,严格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

  规定说,凡发生被中央媒体、省级媒体曝光的严重问题,各交警支、大队长要向上一级公安交警部门作出检查。本辖区内一年发生两起以上被中央媒体曝光批评或被中央、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经查确有严重问题的,分管支、大队长要引咎辞职,支、大队长要向省公安厅交管局检讨,并给予相关的纪律处分。(据3月18日《重庆晚报》)

  重点点击

  过错责任与媒体曝光无必然关系

  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推行引咎辞职制度,是加强管理,转变作风的必然要求,但将媒体曝光作为要件,十分不妥。

  其一,媒体曝光不能成为责任追究的依据。媒体是什么?媒体是舆论宣传工具,媒体有监督职能,但是媒体不是司法机关,媒体报道或者媒体用语未必多么严格,他们掌握的事实也未必全面。前段时间报道谈到过两个问题:一是“允许政府官员说错话”,一是“媒体报错了也不要紧”。这表明人们越来越能正确对待政府官员,能正确对待媒体。官员不是神,也可能说错话,老百姓更是这样,媒体也并非永远正确,所以允许官员说错,允许媒体报错是实事求是的态度。何况我们讲依法行政,各部门都有行为准则和相关规定,每个人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是清清楚楚的,出了问题该受到什么样的处罚,也是有法可依,有据可查,这与媒体曝光与否没有必然联系。交警大队规定过错责任追究以媒体曝光为要件,笔者看大概是“纸里包不住火了”,或者是给“交警总队”抹了黑、丢了人,要不然就是做给媒体看,我们处理了,我们是非分明、雷厉风行。

  其二,处罚与媒体曝光联系起来,容易产生新闻封锁。凡事有利就有弊,重视媒体报道,重视领导批示,在当前有许多现实的意义,但是如果将媒体的报道和领导批示抬到不相应的位置,就可能产生反面作用。媒体就是媒体,轻视媒体报道的做法是错误的,但是将媒体曝光看得过重,甚至将其作为处罚根据,就可能导致新闻封锁。繁峙矿难事件中,有多名记者接受“金元宝”而被处理,根本原因在于有人要隐瞒真相。那些消息灵通人士派人到火车站,看到记者就拉走,大吃大喝以后打点一下,记者连现场都没有到,何谈报道的真实性?现在明文规定将媒体曝光作为处罚依据,记者岂不是成了重点看护对象,人们避之惟恐不及,在这种情况下记者还能发挥他的作用、看到真实情况吗?

  山西交警总队的出发点或许是好的,但是将处罚错误与媒体曝光扯到一起,很容易偏离执法的轨道,因此应予取消这类规定。刘锋

  有理有据

  责任追究制:将曝光进行到底

  新闻监督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媒体揭露违法犯罪行为、批评不良社会现象,一方面保护了普通公众的知情权,另一方面会促进问题的解决。但是,新闻监督毕竟只有舆论的影响力,而无执法意义上的制裁性和强制力,不能直接解决问题。在现实生活中,曝光出来的问题多是靠有关领导的批示才最终得以顺利解决的,这种方式带有一定的偶然性和随意性,从而使舆论监督的效果缺乏保障,造成有些行政机关或单位对待舆论监督不合作、消极抵制甚至千方百计阻挠,有些被曝光的问题常不了了之。

  如何保证新闻监督不仅仅停留在曝光上,需要建立新闻曝光事件的追查机制,把舆论监督纳入制度化的轨道。这种曝光追查机制应达到这样一种效果,行政执法机关和授权组织对新闻媒体的批评报道,无需领导批示就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否则追究其责任,以此实现新闻曝光个案监督的常规化和制度化,使违法违纪案件一经曝光都有个“水落石出”的追查结果。

  山西省交警总队出台的对新闻媒体监督报道的责任追究制度,无疑当属于新闻曝光事件追查机制的范畴。相信这一规定出台后,数年前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记者在山西某县境内拍摄的交警态度蛮横地乱罚款现象,将会从源头上得到遏制。吴兰友

  旁征博引

  重视舆论监督是一种进步

  这几年,我们听到的“管理干部”的举措多起来,比如,财产申报制度,离任审计制度,任前公示制度,竞争上岗制度,民主评议制度,引咎辞职制度,责令辞职制度,质询听证制度等等。

  山西省交警总队出台过错责任追究制,并配以“被中央、省级媒体曝光要引咎辞职”的具体措施,在现阶段看,反映了其敢于面对舆论监督并以此来改进工作的勇气和决心,是加强管理、转变作风的必然要求,是一种有益尝试。同时,也反映了媒体监督的作用越来越强,媒体监督在当今有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山西交警重视新闻舆论监督,体现了与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发展同步的主动性,与个别无视舆论监督的部门形成鲜明对比。一个行政执法部门通过主动接受舆论监督,有利于促进本部门正确地行使职能,强化部门干部职工遵纪守法意识,进而可以弘扬其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的优良作风。

  温家宝在向全国人大作《政府工作报告》时表示,“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只有人民监督政府,政府才不会懈怠”;谈到依法行政,他强调“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温家宝面对数千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郑重表态:各级政府要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同时,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监督。山西省交警总队的做法,是一种举措,也是一种进步。王志

  众说纷纭

  引咎辞职,有点作秀

  每个官员都承担各种各样的责任。引咎辞职的意思是某个官员够不上一般政治责任,也够不上司法责任,但他自己认为:我犯了错误,对不起老百姓,我要从严要求自己,我引咎辞职。国内现在搞了很多引咎辞职,有点作秀的性质。一般来说,被中央、省级媒体曝光者,性质比较严重,不是一走了之那么简单。而引咎辞职给官员提供了更好的出路,如果有什么需要承担的政治责任、司法责任,一辞职全了了。

  冉福

  追究过错还是追究被曝光?

  能否正确对待新闻舆论的监督,既是摆在领导干部面前的一个课题,也是衡量领导干部素质的一个标志。

  其实,工作出了问题是一回事,问题被媒体曝光是另一回事,如果以为被媒体曝光也是过错,把精力一味用在防着曝光上,绝不是什么治本之道,反倒会让人忽视和纵容了那些媒体视线所不能及之处的问题和过错。追究过错本身,还是追究被曝光,这恐怕不是个小问题。解放

  这是执法惟上思想在作怪

  我认为,只要是由于交警过错而出现的各种严重问题,都应当严格查处,不能因为省级以上媒体没有曝光或省级以上领导没有批示,就对这些严重问题加以纵容。而山西省交警总队的这个规定,体现的是执法惟上的错误思想。从山西省交警总队的这个规定看,这不是一个严格的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因为“曝光”了才有责任,“曝光”了才会被追究,所以准确地说这是一个“曝光责任追究制度”。俊玲

  媒体,请来监督我

  过去,总有一些部门和领导见不得新闻监督。对批评报道,要么想方设法追查批评稿件的作者,逼其发布失实启事,否则小鞋伺候;要么对批评文章吹毛求疵,竭力寻找新闻中的不“实”之处,向媒体“抗议”;更有甚者,干脆拒绝新闻监督。兰州市公安局就曾指名道姓,封杀兰州五家新闻媒体的16位记者。

  现在看到山西省交警总队的做法,这是尊重媒体监督的具体体现。陕西省省长贾治邦说,我个人非常希望得到媒体的监督。如果被媒体曝光,我会非常高兴,这等于是帮我们找到问题。这是对媒体监督最正确的认识。吴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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