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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烫伤延误就诊医院赔千元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7日01:27 北京娱乐信报

  一个婴儿被烫伤,首诊医院因没有烫伤病房而建议婴儿转诊,这引起了婴儿与医院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医院与婴儿之间是否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医院建议转诊过程中是否尽到义务?医院是否要为自己的“拒绝救治”承担赔偿?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医院在婴儿转诊过程中未尽其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要求被告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上海儿童医学中心赔偿原告婴儿宋超人民币1000元。

  未做基本清创处置

  医生写条建议转诊

  2002年9月25日下午4时左右,刚过周岁十几天的男婴宋超在家中被开水烫伤。保姆对宋超的烫伤部位用冷水做了处理,并为他换了衣服后,将宋超送到了位于上海浦东东方路上的儿童医学中心,未经挂号即由当班医生诊治。

  接诊医生检查后告知保姆,因限于医院的医疗设备,婴孩治疗后可能留有疤痕。在未作任何病史记录,没有实施基本的清创处置的情况下,医生即建议保姆将宋超送到瑞金医院医治,并将一张写有“瑞金医院”四字的字条塞到保姆手中。

  焦急万分的保姆多次与宋超父母联系,都未联系上。无奈之下,保姆只得自己招出租车把宋超送到了瑞金医院。由于交通拥堵,当晚6点保姆方才到达瑞金医院。这时,离婴儿被烫已经有两个小时。

  经诊断,宋超的面、颈、躯干和右手均有程度不同的烫伤,面积达7%,局部烫伤深度II度。瑞金医院的医生对宋超实施清创处理后,即将其收入医院治疗。7天后,宋超创面愈合出院。

  医院已被责成整改

  医生未受行政处罚

  事发当晚,宋超的父亲得知儿童医学中心的医生如此处置自己的孩子,气愤异常。2002年10月18日,宋超的父亲向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投诉儿童医学中心拒收烫伤病人的情况,要求对有关医护人员进行处理。

  2002年11月13日,儿童医学中心被责成整改。2003年1月24日宋超的父亲得知,有关医师没有受到行政处罚。

  对此,宋超的父亲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上海市卫生局履行法定职责,对儿童医学中心的有关医护人员作出行政处罚。法院于2003年7月14日作出判决,驳回了宋超父亲的诉讼请求。宋超的父亲仍不服,上诉到中级法院。2003年10月24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打行政官司期间,宋超父亲又以原告宋超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于2003年9月将儿童医学中心告上浦东新区法院。

  法院:医院未尽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儿童医学中心作为首诊医院,在转诊中未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这主要表现在:医护人员未作病史记录,没有实施基本的清创处置,且被告作为首诊医院未与转入医院联系取得同意,未对护送及途中注意事项作出妥善安排,而由出租车直接将原告送至瑞金医院。医院的种种行为已经构成医疗服务合同的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但婴儿由儿童医学中心转至瑞金医院途中,由于交通拥堵,导致所用时间长于正常车程所需时间,故婴儿的损害有部分并非被告可以预见,对部分不可预见的损害,被告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损害赔偿的数额应由法院酌情予以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法院作出了相关判决。

  新华社记者杨金志东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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