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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安全生产系上安全带 企业无证“上岗”罚款50万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9日05:00 四川新闻网

     中国西部网消息 记者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获悉,煤矿企业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先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才能从事生产活动。否则最高将被处以50万元的罚款。这是全省即将实施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法》中的新规定。

据介绍,按照规定,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均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对于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此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吴宝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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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滇池晨报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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