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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治愈流浪乞讨病人可送救助站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3日09:58 广州日报大洋网

  本报讯(记者王湘通讯员王锦昌)日前,广东省政府印发了《广东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下简称《规定》),下发到各地政府部门和机构。对连续数月以来,流浪汉患病送院治疗痊愈后赖在医院不肯离开的现象,《规定》中有了明确的“对策”,“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病人待病情基本稳定后,确实需要且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医疗单位再告知或护送其到救助站求助。”

  《规定》指出,公安、城管(含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城管队伍)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和遇到需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告知其到救助求助,并应耐心指明救助站所在位置,对其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传染病人直接护送到医院治疗;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主动求助且符合救助范围的,应帮助和护送到救助站。

  卫生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传染病人的救治,同级民政部门或救助站要予以协助。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东莞、中山市以镇为单位)要指定医院,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和传染病人进行治疗,待病情基本稳定后确实需要且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医疗单位再告知或护送到救助站求助。治疗费用由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核拨。

  救助站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内部机构,有条件的要求设立医务部门。不具备条件设立医务室的救助站应与就近的医疗机构联系、挂钩、由其派出医务人员到站协助医治和解决受助人员的一般性疾病和健康状况等方面问题。

  《规定》还表明,救助站应将受助人员入站、离站、获得救助等情况的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档案保管期限为两年,其中伤亡受助人员的档案保管期限为五年。

  《规定》明确指出,救助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救助站应在门口明显位置设立投诉箱和主管民政部门的投诉电话,对投诉人的申诉、控告和投诉,民政部门及救助站应认真调查并妥善处理。

  救助站主管民政部门不及时受理救助对象举报,不及时责令救助站履行职责,或者对应当安置的受助人员不报请当地人民政予以安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如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员向受助人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收取费用,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受助人员;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或者唆使他人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敲诈、勒索、侵吞受助人员财物;克扣受助人员生活供应品;扣压受助人员证件、申诉控告材料,任用受助人员担任管理工作;使用受理人员为工作人员干私活,调戏妇女;擅自离岗、渎职导致受助人员失踪或者伤亡,由救助站、主管民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及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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