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公安局造假看官员的“批治逻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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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5日01:39 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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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4月15日,安徽省临泉县农村青年朱峰被该县公安局拘留,罪名是所谓“全家黑社会案件”的“主犯”;4月23日,朱峰被“五花大绑”地在打黑除恶大会上“亮相”;此后朱峰被劳动教养了一年零9天。然而,当两年之后案件的内幕被记者一一披露之时,人们才发现,这个轰动一时的大案居然是一件由假举报人、假材料、假证据、假卷宗、假文书共同构造出来的假案!而主要的造假者居然就是临泉县公安局!(人民网2月4日) 其实,本案的案情并不复杂,不过是一些人企图利用“严打”挟私报复,制造假举报材料诬陷无辜公民;然而,当临泉县公安局查清此案真相之后,他们所做的不是澄清事实,而是主动造假——罗织假罪名、制造假证据、编制假卷宗、伪造假司法文书——用新谎言掩盖旧谎言,与假举报人一起共同编造出了这起“全家黑社会案件”。 假案的事实让人疑惑不解。公安局为什么要造假?他们为什么要不遗余力地将一个无辜的公民打成“黑社会主犯”呢? 有限的信息不足以让我们确定这场造假活动中是否存在权钱交易,但在报道中我还是找到了可能的答案。原来,假举报人制造的假举报材料“被层层传递到公安部某领导手中……公安部领导迅速做出批示,责令严厉查处。”至此,我已经完全能够想象出临泉县公安局某些领导在决定造假时的利益权衡。 一级级批转下来的“批示”已经明令“严厉查处”,如果不能马上查出“黑社会”,那么从上而下的“板子”是逃不掉的,“乌纱帽”可能不保;于是,临泉县公安局必须赶制“打黑成果”。 然而,“打黑成果”原来是冤假错案;如果承认案子搞错了,那么就意味着自己要承担责任,上面的“板子”还是逃不掉,“乌纱帽”还是可能丢掉。因此,临泉县公安局的某些领导就完全可能为了躲“板子”保“乌纱”而隐瞒事实,继续帮举报人圆谎——最终知假造假,硬生生造出一个子虚乌有的“全家黑社会案件”。 在我看来,临泉县公安局上述行为逻辑是地道的“批治逻辑”。 “批治逻辑”是“批治”大环境下各级政府官员特有的行为逻辑。“批治”意味着公共权力组织的领导者完全依靠自上而下的单一权力链进行公共事务的治理;其典型的特征之一就是下级官员的职位任免主要由上级领导人决定;在“批治”大环境下,上级领导“批示”的能量往往大于其他规范文件的效力。因此,下级官员出于自利的考虑,必然要将所有行动的目标聚焦于上级领导的“批示”。“批治逻辑”首先意味着官员的行为必须以上级“批示”为最高依据——至于社会公众,由于其并不决定“乌纱帽”的归属,官员们都可以姑且忽略不计。 “批治逻辑”下的官员行为有三大特征:其一,下级行为必然是对上级“批示”的认同与遵从;在“批治逻辑”中,上级“批示”具有绝对不容置疑的正确性,下级必须毫不动摇地执行;既然上级“批示”说了“严厉查处”,那么临泉县公安局首先要做的就必须是“查处”而不是调查清楚事实。其二,下级有充足的动力以最高效率完成上级“批示”中的指令;在“批治逻辑”中,完成上级“批示”的效率越高,下级避免上级责难的可能性就越大,下级“乌纱帽”的安全系数就越大。因此,上级的“批示”一到,临泉县公安局不等事实查清就迅速抓人、不等证据核实就马上上报“请功”——办案时间如此仓促,想不出问题都困难。其三,下级只敬畏上级“批示”。在“批治逻辑”中,“批示”的效力处于最高阶位,下级的所有注意力都集中于上级,自上而下的处罚成为官员唯一敬畏的东西。于是,只要能避免上级问责,下级可以不择手段造假,以牺牲法律尊严与公民权利为代价而实现自保。正是在这种“批治”逻辑的驱使下,临泉县公安局成为了朱峰个人悲剧的制造者。 过去,我们单知道“批治”的“好处”——上级领导一做出“严厉查处”的“批示”,马上就会出现腐败分子落马、冤假错案平反昭雪等等大快人心的景象。然而,朱峰一案让我们发现,“批治”同样能够促成冤假错案的产生。因为“批治”所催生的“批治逻辑”中只有官员对更高权力的恐惧与对自身得失的计较,而偏偏没有对法律的敬畏与对公民权利的尊重;“批治逻辑”下的行政行为必然会偏离法律的轨道并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因此,要杜绝类似冤案,必须首先根除各级官员头脑中的“批治逻辑”。而要根除“批治逻辑”,首先必须迫使“批治”让位。(稿源:红网)(作者:毛飞)(编辑:肖之甫)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