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北 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57件(专题报道) |
|---|
|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4日06:28 人民网-人民日报 |
|
本报讯 湖北省各级检察机关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以来,1457名人民监督员已监督职务犯罪案件57件,开始发挥重要的监督作用。 据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徐汉明介绍,在这57件案件中,人民监督员通过听取办案人员介绍案情、证据和适用法律情况,向办案人员提出有关问题,独立评议表决等程序,对其中54件案件同意检察机关办案部门的处理意见,对2起拟不起诉的案件和1起拟撤销的案件不同意办案部门的意见。 宜都市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对胡某涉嫌挪用公款3万余元案作出撤销案件处理。参加监督活动的7名人民监督员中有6人认为,胡某挪用职工退休基金,性质较为恶劣,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表决结果否决了撤案意见。该院检察长对人民监督员的表决意见和侦查部门的意见进行审查后,同意人民监督员的表决意见,并决定将该案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起诉。 (张先国)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人民监督员的职责主要是五项:一、对检察机关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3个环节的工作实施监督: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拟撤销案件的、拟不起诉的。二、发现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冻结,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有权提出纠正意见。三、发现办案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有权要求调查处理并反馈结果。四、应邀参加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执法检查活动,提出建议和意见。五、接受人民群众对检察人员的投诉,转交检举、控告材料等。 《人民日报》 (2004年02月04日 第十四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