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 体育 娱乐 游戏 邮箱 搜索 短信 聊天 点卡 天气 答疑 导航

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不准擅自刊播气象预报 四种行为将处万元以下罚款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1日03:45 青岛新闻网-青岛早报

  据新华社北京1月31日专电今后,未经许可擅自刊播气象预报;擅自将获得的气象预报提供给其他媒体;未经许可擅自转播、转载气象预报;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引起社会不良反映或造成一定影响这4种行为将被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是由中国气象局新制定的《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中的明确规定。此办法将于2004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制定的《发布天气预报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推荐】【 小字】【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