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北:建筑项目开工前业主须先交工资保障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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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8日19:11 人民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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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武汉1月8日电记者张志峰报道:今后,在湖北建筑企业打工的民工工资将拥有一把“保护伞”——工资支付保障金,这是记者今天在湖北省建设厅获知的。 2003年11月18日,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建设厅联合下发通知,规定从2004年起,建筑项目开工前,业主须从应付工程款中列支,代建筑企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交纳工资支付保障金,数额为年度工程预算款的0.5%至0.8%;工期不足一年的,以全部工程合同价格为基数来计提,上限为50万元。 为确保专款专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将设立专用账户。建筑企业在施工过程中,若出现拖欠、克扣民工工资现象,经劳动保障部门查实后,可以以工资支付保障金来垫付劳动者被拖欠、克扣的工资,并相应减冲业主所交纳的工资支付保障金。如果工资支付保障金不足以支付被拖欠、克扣的工资,劳动保障部门将责成业主从应付的工程款中垫付,在结算工程款时予以扣除。如果应付工程款也不足以垫付的话,劳动保障部门将和有关部门一起负责向建筑企业追缴工资。年终以及工程结算时,劳动保障部门查实建筑企业的确没有拖欠、克扣工资行为后,工资支付保障金的本息将一并归还建筑企业。 为确保工资支付保障金落到实处,业主只有先向劳动保障部门交纳工资支付保障金后,建设部门才发给施工许可证。据了解,湖北省武汉、宜昌和荆门等地市已开始着手运作。来源:人民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