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拟建统一司法鉴定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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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8日05:58 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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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一月七日电(记者傅双琪)同一个证据,不同的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可能天差地别;好几个机构可能重复做同样的鉴定———各自为“鉴”的司法鉴定是中国人打官司的时候难免要头疼的一件事。 司法部部长张福森在此间表示,今年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推进有关司法鉴定管理的立法,建立对司法鉴定实行统一管理的制度。 司法鉴定是指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内的鉴定人,接受指派或委托,对诉讼和仲裁案件中可能作为证据的材料,运用科学技术方法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 目前,中国从事司法鉴定的机构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等国家机构内部设置的鉴定机构;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置在科研机构、政法院校的司法鉴定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鉴定机构,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一些医科大学设立的鉴定机构;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司法部负责管理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 除了诉讼法的原则性规定外,中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对司法鉴定进行详细规定,鉴定人的资格、鉴定程序和规则、技术标准和收费标准尚没有统一的规定。 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所长杜志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各自为“鉴”的管理体制不利于司法公正。“司法鉴定机构应该从与具备诉讼职责的司法机关里独立出来,接受政府的统一管理,这样才能做到鉴定人的资格、鉴定程序、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实验室的管理都应遵循统一的标准。” 事实上,多头管理的状况不利于建立规范的司法鉴定制度,这一问题已引起了立法机关的重视。二○○二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决定的草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并配合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进行。 杜志淳认为,司法鉴定机构需要独立,但是不应该成为以盈利为目的的中介机构。“如果司法鉴定机构完全走向市场,鉴定的公正性将无法得到保障。” “在法医、亲子鉴定和精神病鉴定这样的传统司法鉴定领域,应该由政府提供全部经费;而其他一些司法鉴定,例如财务资料的审计、文物珠宝或知识产权的鉴定,则适宜引入取得相应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他说。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04年01月08日 第四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