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省首例单位受贿案一审判决省工商经济检查总队被判处罚金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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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3日11:36 海南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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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岳嵬通 继云 林海来源:海南日报本报海口12月12日讯 (记者岳嵬通 讯员方继云林海)我省首例单位受贿案日前一审公开宣判。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单位海南省工商经济检查总队单位受贿罪成立,判处单位负责人、被告人周锦国有期徒刑7个月,判处被告单位省工商经济检查总队罚金1万元。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省工商经济检查总队是省工商局的下属单位,并受省工商局委托具体从事工商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处级事业单位,其工作任务和职责范围是依法查处省内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不正当竞争、行业垄断、商标侵权、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利益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案件。同时,省工商局对系统资金管理规定,系统内各独立核算单位不得私设“小金库”。而该总队在被告人周锦国任队长期间,从2000年9月至2002年9月两年内,私设账外账,利用行政执法之便,多次非法收受被查处单位和个人财物,对给予财物的被查处对象的行为是否违法、是否应立案查处等,未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或已作出处罚决定而不严格执行,所收受的款项主要从账外账上收支,并用于该单位发放补助、招待费、办公费等支出。 一审查明,两年内该总队利用行政执法之便,以“罚款”或收取“赞助款”名义先后非法收取被查处单位和个人财物25万元,为被查处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受贿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