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官别单独和当事人“秘密倾诉”为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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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8日03:14 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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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涉及个人隐私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济南市槐荫区法院专门设立“秘密倾诉室”,涉及个人隐私的问题,当事人可与法官单独交流。据介绍,许多案件涉及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在立案大厅和法庭等场合,案件当事人很难开口。而“秘密倾诉室”就是专为那些“有话难说”的案件当事人提供的一个倾诉场所,在立案或审判过程中,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当事人如有个人隐私方面的情况需单独与法官交流时,就可在“秘密倾诉室”向法官“一诉衷肠”(12月6日齐鲁晚报)。 如今司法都讲人性化了,我认为济南这家法院处处为当事人着想的初衷确实值得肯定。但是要说设个“秘密倾诉室”,当事人可单独就隐私问题向法官“一诉衷肠”,我看大可不必。为什么这么说呢?主要是设这么个“秘密倾诉室”,存在着问题。 首先,让当事人与法官单独交流有悖法律精神。根据我国法律和有关规定,对于法院的法官来说,是不允许私下接见当事人的。在立案或审判过程中,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当事人在立案大厅内确实“有话难说”,但并不是说没法表达,比如如今起诉都是书面诉状,有关个人隐私完全也可以用书写的方式来表达。而在审判过程中,当事人对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向法庭申请不公开审理,法庭对涉及当事人隐私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而如果设立“秘密倾诉室”,给当事人和法官单独交流创造条件,其实际还是“法官私下接见当事人”。因为为了程序的公正,法官在任何案件的办理过程中,都是不应当私下接见当事人的,其中“隐私”案件也应当不能例外。何况,当事人在“秘密倾诉室”向法官“一诉衷肠”的也不一定都是隐私。即使当事人向法官说的是隐私,而对方当事人会信吗?要知道当事人和法官私下的交易也是“隐私”呀! 其次,让当事人与法官单独交流不合法律程序。我们知道,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对案件事实的调查应当是在法庭上当着双方当事人的面进行的。因此,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或证据,都应当在法庭上陈述或提出,并对此进行辩论。即使是当事人隐私,如果是把涉及隐私的事实和证据只说给法官听,而不让对方当事人知道,就会使对方无法答辩,这无异于是剥夺了对方当事人对事实和证据的答辩权。而且从程序上来说,未经双方在法庭上辩论的事实和证据,法庭是不应当采信的,因为法院断案需要的是“事实和证据摆在法庭”。所以,即使是涉及当事人的隐私的事实和证据,只要与案件有关,就要在法庭上“说”出来,而单独向法官“倾诉”,并不合案件审理程序的要求,因为“说了白说”。当然,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采取不公开审理的形式。 所以,济南这家法院设立“秘密倾诉室”,让当事人就隐私问题与法官交流,从程序上看这种形式不符合审理案件的要求,而又容易给人造成“法官私下接见当事人”的话柄,容易让当事人对法院审判活动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发生猜疑,实在是弊大于利,我看还是撤了它,别让法官和当事人单独“秘密倾诉”为好。(稿源:红网)(作者:何向东)(编辑:杨国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