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建鼎行政赔偿案终审 景泰县公安局被判赔28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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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7日14:51 兰州晨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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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四年来密切关注的张建鼎行政赔偿案终审 景泰县公安局被判赔28万 11月26日,被两名警察打瞎眼睛的景泰县农民张建鼎收到省高院终审判决,省高院驳回景泰县公安局的上诉,基本维持了白银市中级法院的一审判决,限景泰县公安局在30日内赔偿张建鼎28万余元。受害人提起行政诉讼 张建鼎依据法院对程瑾、杨自博的刑事判决和司法部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向景泰县公安局申请行政赔偿,县公安局决定赔偿3935元。 张建鼎不服赔偿决定,向白银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复议后维持了景泰县公安局的赔偿决定。张建鼎又向白银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白银市中级法院依法判决:景泰县公安局赔偿张建鼎伤残损失医疗费6311.60元;残疾赔偿金248440元;其父赡养费12480元;其子抚养费21216元,共计288447.60元。案件回放 1999年6月1日20时,景泰县农民樊玉林在上沙沃镇“吾龙”大酒店因故与酒店老板发生争执,樊玉林追打老板时,张建鼎上前劝阻,遭到樊与其叫来的乔占华的追打。后樊、乔将张拽到景泰县公安局白墩子派出所民警杨自博的办公室,时任所长的程瑾指使杨自博将张建鼎铐在暖气管上,杨自博、程瑾及乔占华、樊玉林对张建鼎进行殴打。张被致伤后,先后在景泰县人民医院等处治疗,共花去医药费6311.60元。 同年,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对程瑾、杨自博、乔占华、樊玉林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妨害作证罪提起公诉。白银市中级法院对程瑾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5年;杨自博、乔占华、樊玉林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宣判后,四被告均提出上诉。 二审期间,白银市中级法院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对张建鼎的双眼损伤程度及伤残重新鉴定。经鉴定张的伤情为轻伤,并对其双眼残存视力,比照职工工伤评为二级伤残。据此,白银市中级法院二审驳回了各被告人的上诉,维持了原判。终审获赔28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景泰县公安局提出上诉。省高院认为,张建鼎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景泰县公安局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省高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但赔偿方式和赔偿数额不当,改判:维持白银中院判决书中关于由“景泰县公安局赔偿张建鼎医疗费6311.60元、残疾赔偿金248440元、其子抚养费21216元”的部分;变更白银中院关于景泰县公安局赔偿张建鼎父亲赡养费12480元为2496元;由景泰县公安局赔偿张建鼎应负担的其母郑富香赡养费3244元。 共计281707.60元,自送达之日起30日内履行完毕。 本报记者廖明郝冬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