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检“下猛药”治理超期羁押 新出台的8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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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6日05:31 青岛新闻网-青岛早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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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北京11月25日电最高人民检察院25日公布了《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新出台的8条措施将有效防止、纠正检察工作中存在的超期羁押反弹。 规定共八条,主要内容为:严格依法正确适用逮捕措施;实行和完善听取、告知制度;实行羁押情况通报制度;实行羁押期限届满提示制度;严格依法执行换押制度;实行定期检查通报制度;建立超期羁押投诉和纠正机制;实行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 “逮捕”须慎用 “慎用逮捕措施”,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25日公布的《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予以明确的一个原则。 规定明确提出,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适用逮捕等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依法全面、正确掌握逮捕条件,慎用逮捕措施,对确有逮捕必要的,才能适用逮捕措施。 在押嫌疑人有权投诉 规定第7条明确,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超期羁押的,有权向作出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上级人民检察院投诉,要求解除有关强制措施。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约见驻所检察人员对超期羁押进行投诉。 24小时告知家属 规定要求,人民检察院在逮捕犯罪嫌疑人以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并告知其家属有权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超期羁押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投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