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谁为“黑户”郎酒商标买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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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4日07:02 人民网-江南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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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袁晓岚 通讯员蔡永芳)就像假冒伪劣商品困扰着消费者一样,假冒注册商标、假冒专利、侵犯商业秘密等行为也同样困扰着很多合法经营的生产者。昨日,无锡市锡山法院对这起非法制造商标标识案件做出一审判决,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运行。 今年44岁的无锡女商贩葛某仅有小学文化,她长期从事彩印包装业务。今年4月,葛某在明知酒商品上使用的“郎”商标为注册商标的情况下,违反商标印制管理规定,在委托人四川宜宾吉鑫酒业公司未按规定提供合法、完备手续的基础上,仍非法印制“郎”驰名商标的酒仙酒包装盒、包装箱、礼品袋、标牌,其中包装盒8000张、包装箱42000张、礼品袋成品及半成品10978只、标牌25000张。 法院认为:被告人葛某违反商标印制管理规定,明知是他人注册的商标标识仍擅自印刷各类“郎”酒商标标识37000余张,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同时,鉴于被告人归案后悔罪表现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又不致危害社会,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一审判决:被告人葛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该案承办法官分析认为,从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角度出发。非法制造商标标识,一般都有“上家”的“委托”和“下家”的“使用”,与其他制假售假、商业欺诈行为相交叉,不但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在事实上形成了生产者之间的不公平竞争、提高了合法经营者的经营成本,进而破坏了整个市场环境的公平诚信。另外,从保护知识产权的角度出发,商标权是知识产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商标在塑造商品形象、开拓销售市场、增强企业竞争力等方面蕴涵着巨大的商业价值。非法制造商标标识,侵害了国家对商标的管理秩序和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树立商标意识、保护商标权益应该成为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的共识。 《江南时报》 (2003年11月14日 第九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