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故意造成超期羁押将依法追究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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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3日07:11 人民网-人民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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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11月12日讯 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通知,要求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罪依法追究,无罪依法放人,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现象。今后,凡故意违法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的,将予以行政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通知指出,要严格遵守拘留、逮捕后的羁押期限规定,凡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得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严禁滥用退回补充侦查、撤回起诉、改变管辖等方式变相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要充分发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这两项强制措施的作用,做到追究犯罪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统一。 通知还特别强调,要严格执行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度。凡故意违法造成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超期羁押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或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宋臻) 《人民日报》 (2003年11月13日 第二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