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号入座”天津裁决一起名誉权纠纷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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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2日09:22 人民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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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杨万森上诉已故的天津民间文艺家协会主席、著名作家冯育楠名誉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5459元,由上诉人杨万森负担。 杨万森为何上诉冯育楠 冯育楠是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理事、天津民间文艺家协会主席、著名作家,今年5月2日在天津病逝。1980年代,他创作的《津门大侠霍元甲》,闻名遐迩,被誉为新时期大众文学的代表作,荣获首届中国大众文学奖,冯本人被文学界称为“冯大侠”。杨万森是中国及天津民间文艺家协会的会员。 2001年6月,天津市民间艺术家协会在其他经营单位的介绍资助下,组织部分民间艺术家赴南非开普敦举办中国民间文化艺术展览,冯育楠为展团团长,杨万森为展团成员之一。2002年3月至5月间,冯育楠撰写的小说《梦断开普敦》连载于《天津日报》,共38篇,3.4万字,后出版《《南非一梦》一书。 杨万森读过连载小说后,瞠目怅然。他认为,《梦断开普敦》取材于真实事件,涉及的地点、背景和内容等都与赴南非参展一事相符,虽然将天津改成了“滨海”,但是读者、尤其是天津读者很快就能联想到天津,而且《梦断开普敦》的主要人物及故事主线都是写实的,其中一个人物“钱普照”的身份、特长以及生活经历等方面与他本人基本一致。“钱普照”这个人物是冯育楠在紧扣杨万森的种种特征和事件的基础上加以刻意丑化而塑造的,这些虚构丑陋的情节侵犯了杨万森的名誉权,杨万森曾被多家媒体以书画家、雕刻家等身份加以宣传,《梦断开普敦》使杨万森的公众形象受到贬损。2002年7月,杨万森起诉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冯育楠停止伤害,消除影响,在发表文章的报刊及共同社会活动范围内向原告杨万森道歉,赔偿杨万森各种损失费用19.7万元。2002年12月,河东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杨万森的诉讼请求。 杨万森不服,于今年3月4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今年3月28日、4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冯育楠病故。8月6日,冯育楠的继承人父亲冯子高,妻子周清音,儿女冯啸宇、冯艾申请参加诉讼,由天津渤海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援助。又于8月12日、19日、25日三次公开开庭审理。杨万森要求撤销原判,判令被上诉人立即停止侵害,停止《南非一梦》书的销售以及在互联网上发表该书,支持他在一审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钱普照”是不是杨万森 一、二审双方当事人在事实上的争议焦点是将杨万森本人的有关情况与冯育楠撰写的小说《梦断开普敦》中的“钱普照”相对比,能否得出“钱普照”这一人物是以杨万森为特定描写对象。 第一,关于身份 小说中的“钱普照”身份的描写是“书画家”,有专业雕塑师的职称,最擅长文物鉴定与修复,工作于艺术博物馆。杨万森认为自己生活中的身份及去南非的身份与之相符,并提供了相应证据。冯育楠予以反驳,称天津市民间艺术家协会组织赴南非办展没有书画家参加,要取得书画家的称号需有省、市或中国书协、美协的认可,赴南非参展成员身份都是参展人员自报。 一审法院结合杨万森及冯育楠在庭审中的陈述,对杨万森本人身份特点确定为有书法、绘画(国画)、木雕特长,但没有相应的职称,原供职于天津某厂,具有机械工程师职称,现无职业,赴南非参展是以书画篆刻和木雕艺术家的身份参加。 第二,关于年龄、生活经历 小说中对“钱普照”年龄、生活经历的描写是奔50岁关口的人;有下乡历史,并娶乡下女子为妻,有一子。杨万森认为对“钱普照”年龄和下乡经历的描写与自己相符合,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护照复印件、原所在单位工龄审定表佐证。 一审法院结合杨万森及冯育楠当庭陈述,对杨万森年龄、经历特点确定为实际年龄52岁,护照误写48岁,曾有下乡历史,妻为本市人,有一女。 第三,杨万森赴南非所携带物品 小说中“钱普照”携带物品描写有:女子半身雕塑像一座、玉石财神像一座、紫檀木雕两座、宣纸十刀。杨万森认为上述描写与已相符,提供佐证,一审法院确定原告赴南非携带物品有:印章料48对、墨汁6瓶、墨锭10块、半身木雕像1件、木盒雕花砚4方、大楷毛笔60支、宣纸10刀、宣纸彩金扇10把。 第四,熟悉杨万森及与双方同去南非的展团成员对小说中人物与杨万森本人是否相符的认知 杨万森提供的证人均是他的朋友和同赴南非参展成员,都认为通过小说描写的“钱普照”的年龄、外貌、身份及生活经历与生活中的杨万森相比较,可以得出小说中的“钱普照”就是生活中的杨万森;冯育楠提供的证人都是赴南非参展成员之一,他们都认为小说中对“钱普照”年龄、外貌、身份及生活经历的描写,与生活中的杨万森不相符,小说中的“钱普照”不是生活中的杨万森。据此,一审法院确认,熟悉杨万森的人中,对小说中“钱普照”与生活中的杨万森是否相符存在不同认识。 对冯育楠撰写的《梦断开普教》小说中描写的“钱普照”为他人雕半身像,私卖玉石财神,遭绑架等重要情节,杨万森及冯育楠都认可在实际赴南非期间,杨万森本人无相应情况发生。 冯育楠的继承人在二审答辩中称:冯育楠撰写的《梦断开普敦》中的人物“钱普照”并非杨万森,理由是:1、杨万森根本不是“书画家”,杨万森仅仅能说是具有书法、绘画等爱好;2、杨万森与《梦断开普敦》中的典型人物“钱普照”根本不符。生活中的杨万森与小说中的钱普照,相差悬殊。他们外貌特征不相符,身份职业不一致,生活经历更是不同,行为表现也是相去甚远。现实中的杨万森与小说中的“钱普照”毫不贴边,冯育楠对杨万森人的名誉没有构成侵害。 法律不允许任意“对号入座” 二审法院认为,判定某行为是否侵犯了名誉权,应具备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这四个要件。就本案而言,杨万森主张冯育楠创作的《梦断开普敦》损毁了杨本人的名誉,构成侵权,需提供证据证实冯育楠的创作行为符合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从杨万森提供的证据分析,他的相貌、经历、出国的身份及出国期间发生的相关事件均与小说中的“钱普照”存在差异,而他所提供的证人证言经质证与冯育楠所提供的证人证言证明力相抵,不能证实熟悉杨万森的人都认同杨万森系“钱普照”的创作原型,不能认定小说中“钱普照”写的就是杨万森。就《梦断开普敦》本身的内容而言,双方当事人都承认其中存在许多虚构的情节,而小说作为一种文学创作形式,以虚构为其主要创作特点。创作自由是作家的权利,作家在行使这一权利的同时不能侵害他人的权利。法律既不允许作家借创作自由而恶意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也不允许任意对号入座,非法干涉作家的合法创作活动。 从小说中人物的经历、性格、环境、人物关系以及事件的主要情节、基本过程等诸多方面进行分析,杨万森都无法证实冯育楠创作小说《梦断开普敦》主观上有过错,具有确定的侵权动机、目的。冯育楠创作小说《梦断开普敦》的行为也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行为不具备行为违法性。同时,一、二审中,杨万森也未举出相关证据证实因冯育楠创作小说《梦断开普敦》的行为已导致其名誉受损,该书的出版、发行客观上不能证实造成了杨万森的社会评价降低,不能以主观感受代替客观效果。所以杨万森关于冯育楠侵犯了名誉权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陈杰)(人民网天津11月12日电)来源:人民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