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完善宏观调控体系、行政管理体制和经济法律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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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1日09:49 贵州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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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黔在线讯在一定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社会主义法制经济。党的十四大以来,我国逐步建立起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框架。但由于我国在解放后的较长一段时间里都实行计划经济,基本上沿用行政手段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在党的十六大以前制定的各项经济法律法规也都是以计划经济为基本指导原则。这就难免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经常出现一些和市场经济规律不相协调的问题和弊端。政府计划还不能完全适应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要求,行政权力干预或直接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现象仍时常发生。例如国家和集体土地使用权长期不能以公开、透明、规范的方式进入市场,以致出现价格双轨制、暗箱操作,造成房价与价值严重背离,相当一段时间房地产业成为暴利行业,同时也为少数腐败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进一步完善宏观调控体系、行政权力退出市场经济活动,是非常必要和及时的。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由于政府管理经济的权力过多过大,几乎包揽了宏观和微观的各个方面,把原本属于企业和社会中介机构的职责和职能统一为一体,以致造成审核和审批事项过多过滥,结果是好多事情既管不了也管不好。我省一些地区在招商引资、中外合资项目中,以政府的名义为企业提供担保,以致当企业到期不能归还银行贷款或不能偿还其他借款时,往往以政府的财政资金代为偿还,甚至还有合资外方资金不到位或抽逃资金时,政府作为担保方为其还账的情况。由此可见,转变政府经济管理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深化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是当务之需。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和政府官员真正做到依法行政,执法为民,严格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和权限行使权力。特别应当指出的是,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有的由于不重视程序方面的法律规定,出现程序违法的问题,在进入司法程序后败诉。因此,下一步需要加强对各级政府行政执法人员的就业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树立党和政府在广大人民群众中“执政为民”的良好形象。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经济立法的数量和速度都是空前的,但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已远远不能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如以前的各项经济立法多以计划经济为指导原则,在立法程序上又多是以政府和政府职能管理部门为主来进行,因此容易出现各单行经济法律或法规体现的政府权力偏大偏多,责任和义务偏小偏少的情况。由于权利和义务不对等,即便公正执法仍会存在不公正的问题。为了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应当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全面推进经济法制建设。按照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着眼于确立制度、规范权责、保障权益、加强经济立法”。“完善社会领域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进一步加强执法和监督的工作显得尤为重要。长期以来,不管是行政执法方面还是司法审判方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并制约了我国经济发展的速度和水平。因此,完善监督机制,提高执法水平,是真正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经济的有力保证。 作者:王心海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