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霸王条款”投诉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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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3日04:38 安徽在线-安徽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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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合肥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了解到,随着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消费者对“霸王条款”的投诉有逐月上升的趋势。消费者上千元的西服被干洗坏了,干洗店只按洗衣单上的“若衣物被洗坏或损失,最高按干洗费的5倍赔偿”;消费者的小孩满月照、结婚照、旅游照、老人遗像等胶卷被彩扩店不慎丢失,店家只按彩扩单上“若有丢失或损坏,最高按胶卷10倍赔偿”,而消费者却要承受很大的精神损失;消费者对保险行业争议较大的就是保险条款及由此引起的理赔纠纷,由于条款是由保险公司制订的,条款中陷阱丛生,消费者需咬文嚼字、仔细推敲与琢磨,若不小心疏漏了一条,可能会导致“满盘皆输”,即投了保,出了事故,却未能如愿获赔;商场在广告中声称“满百送优惠券”,消费者在领了优惠券后才知道,“本商场享有最终解释权”,即优惠券的使用还附加有苛刻的条件。此外,还有“打折商品,概不退换”、“先交清话费、再查询长话费”、“不能查询市话费”、“银行信用卡不能电话挂失”、“若本公司别有规定,按公司最新规定执行”等“霸王条款”充斥着我们的生活。经营者霸气十足,消费者颇有怨言而又无可奈何。 我们在消费过程中经常遇到格式条款,以及对消费者不公平的格式条款———“霸王条款”。依据《合同法》第四十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这类条款无效,而无效的合同从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而在实际生活中,经营者单方做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强加给消费者,只规定自己的权利和消费者义务,却限制或减轻消费者的权益,免除自己应尽的义务,规避法律法规。“霸王条款”实际上就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不平等条约”,是经营者“免责条款”,是对消费者的一种歧视。而消费者要么签字或默认这些条款以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要么走人。在“霸王条款”的阴影下,我们往往很无奈地进行一些消费。另外,《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可一旦出现语义模糊的条款,经营者往往会有对己有利的解释。 如何预防这些“霸王条款”?当务之急是制定详细的、操作性强、实用性强的法律法规来约束格式合同,不能指望靠经营者的觉悟和良心,那些滞后的法律条文不能约束侵权方式层出不穷的经营者。像近几年出台的《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格式合同条例》等对当地格式合同的规范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有多种途径可以预防和限制不公平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霸王条款”的出现,如格式合同在制订时与消费者代表磋商,到工商部门备案和审批,行政部门加大对“霸王条款”的清理,重罚“霸王条款”的制订者,消费者则应理直气壮地对“霸王条款”进行质疑、投诉和提出修改、删除建议。王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