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谁有“参观”服刑人员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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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7日05:09 中国青年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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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峰 “监狱开放,邀你参观———省会开通参观直通车”。10月10日,一项旨在“‘零距离’了解失去人身自由的‘特殊人群’是如何在狱内劳动、生活和学习”的免费“旅游”活动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拉开帷幕,来自全省各地的60名普通公民走进了有着53年历史的省第三监狱的大门,亲眼看到了大墙内、铁网下那些犯人的生产、劳动、学习和生活情况。(10月11日《大河报》) 据河南省监狱管理局一位负责人说,该省已计划在全省逐步推广这种做法,从长远看,随着法制的不断完善和健全,监狱依法完全向公众开放也是有可能的。对于这种认识,笔者认为有失偏颇。 首先,举办这种进监狱参观的活动有悖于《监狱法》。《监狱法》第七条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试想,参加免费“旅游”活动的人,不仅参观犯人的劳动、生活和学习,还要安排座谈,仅这一点,笔者看来就构成了对服刑罪犯的不尊重。因为,服刑人员犯了罪,并不意味着他们不懂得羞耻。应当说,罪犯有拒绝外人“参观”的权利,如果以行政手段迫使他们接受参观人员异样的眼光,让参观者满足“猎奇”后的津津乐道,无疑是对服刑人员人格尊严的侵犯。 其次,《监狱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因此,它的“参观”对象应该仅限于服刑人员的亲属、监护人。另外,社会上的帮教组织、记者也可以有计划地进入监狱对服刑人员进行帮教、采访,这样的开放显然有利于服刑人员的改造。 笔者认为,让不相干的人进入监狱参观,是一个“馊”主意,很荒唐。我们强调尊重人权,就应该尊重服刑人员应有的尊严和权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