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友说话:“周国安事件”与看守所内的两大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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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4日01:30 人民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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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郑直言 《南方网》报道,湘潭县杨家桥镇碧源村农民周国安因非法制造枪支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就在其上诉期间,被同监室人犯打成重伤,随后死亡。其家属以看守所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没有打击牢头狱霸为由,向法院申请国家行政赔偿。此案历经两年多时间,近日终于有了初步结果:湘潭县法院判处湘潭县看守所补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8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001年4月24日,周国安被湘潭县法院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同日收监羁押在湘潭县看守所第四监室。一审宣判后,周不服判决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收监后的5月中下旬,同监室的人犯陈铁根多次唆使人犯唐峰、杨富强、唐军、刘宏伟采取拳打脚踢的方式,殴打周国安的胸、腹、背等部位。5月30日,唐峰等人再次用拳、脚殴打周国安的腹部,被值班民警发现并制止。6月5日,周国安将自己痰中带血丝、胸口痛等症状告诉了狱医,随后被送往湘潭县第四人民医院检查治疗。6月6日,周国安在治疗中猝死在手术台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的规定,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也就是说,看守所是关押犯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地方。但是长期以来,由于看守所本身的管理性质,这个地方存在的问题没有得到重视和解决,现在提出来,希望引起有关部门和媒体的重视。 第一大问题:看守所内犯罪嫌疑人之间的暴力比较严重。新来的犯罪嫌疑人刚一进来,往往会受到老人的撕打。周国安事件就是一个例子。这种现象在许多地方比较普遍,随便问问坐过监狱的人就知道了。但一直未收到切实的重视。《看守所条例》要求:看守所监管人犯,必须坚持严密警戒看管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坚持依法管理、严格管理、科学管理和文明管理,保障人犯的合法权益。严禁打骂、体罚、虐待人犯。这只是约束看守所工作人员不要打骂人犯,并未对纵容人犯之间互相打骂的问题作出规范,这方面的立法应跟上去。 第二大问题:看守所内犯人及犯罪嫌疑人生活条件恶劣。很多从看守所出来的人反映,他们在看守所内得了疖疮,身上长了很多疙瘩,刺痒难受。为什么呢?看守所内都是大通铺,很多人住在一块,有的地方潮湿、阴暗、肮脏、空气污浊。看守所内的被关押者是怎么住的,限于条件,笔者无法实地跑到里边考察,但从新闻报道不难观察和体会。例如从2003年04月12日《深圳特区报》刊登的《灵与肉李真的堕落与忏悔》一文中可以读到:……正如他自己所述说的那样:和被关押的地痞流氓等其他人犯没区别,要把监规背得烂熟,要喝难以下咽的菜汤,要睡20多个犯人挤在一起的大通铺。……这里可以看出看守所存在的问题。 有的人说,那些危害社会的人、涉嫌犯罪的人就应该让他们受受罪。说这话,是没有明白保护人权的积极意义。犯了罪的人或者涉嫌犯罪的人,哪怕快被执行枪决的犯人,他们也有基本的人权--作为一个人最基本的人格、安全、免受暴力侵害的权利。这些权利并不随着犯罪的判决和人身自由的限制而丧失。事实证明:当嫌疑人和罪犯在服刑和被关押期间受到太多的暴力伤害之后,很容易激起他们报复社会的不良心理,从而影响对罪犯的改造效果和社会的安定。 反对酷刑和滥施刑罚和对犯人人权的肆意侵害,也是《世界人权宣言》的重要内容。 我国各类监狱内的管理比较严格,很少有暴力现象。但是看守所内的问题比较严峻。随着我国社会的文明进步,加强对看守所的管理,加强对看守所内罪犯和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应当成为各级政府努力改善的重要工作之一。来源:人民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