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超时申请劳动仲裁本有胜算反而败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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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2日09:03 广州日报大洋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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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陈玉玲)这是一起不该打输的除名官司。张某在被犯罪分子非法拘禁,失去人身自由的情况下,被所在的工作单位以“擅自离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作出错误的除名决定。但由于张某贻误了60天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宝贵时间,导致了一起完全有理由打赢的除名官司因超过了时效而最终败诉。 张某原是某物资公司驻广州中转站职工,2000年8月20日因拖欠汪某钱财,被汪某私自关押并强迫其劳动用以抵债,直至2001年6月30日才被放回。2001年5月10日,物资公司以张某长期擅自离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对其予以除名,从该日起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并将决定送达张的妻子。张某于2001年7月2日知道自己被单位除名后,一直向有关部门反映被汪某非法关押的实际情况。 2001年12月15日,汪某犯非法拘禁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张某收到法院对汪某的判决书后,再次以自己被犯罪分子汪某剥夺了人身自由为由,要求单位给予复职,但未得到解决。 去年2月20日,张某在向有关部门反映毫无结果的情况下,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申请,请求仲裁。3月10日,仲裁委员会以张某超过申请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张某又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张某于2001年7月2日知道被除名后,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不对,致使贻误了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要求撤销单位的除名决定于法无据,不予采纳。法院依照《劳动法》第82条之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此外,《劳动法》第83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张某超过起诉时效2个多月,即使他在申请劳动仲裁期间未超过时效,但起诉期超过了时效仍然会败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