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身损害咋赔偿等你高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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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1日11:08 天府早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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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报讯(实习记者赵倩) 人身损害赔偿将有统一的标准。9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昨(20)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委托《天府早报》独家针对四川地区征求意见。早报从今日起将专门开通热线电话(028)86757777,征集读者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高见。对收集的意见,早报将及时转交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稿》摘要 酒店公园内公众遇害可索赔 公众在酒店、公园遇害,可向其索赔。《意见稿》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向社会公众开放的营业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人,对相关公众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注意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受害人受到第三人侵害,而侵害恰巧又是因为酒店、公园等娱乐场所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应当首先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如第三人下落不明或者第三人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的,酒店、公园等也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劳动损害约定免责无效 《意见稿》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应当以雇主为被告,由其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雇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雇员适当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自身受到伤害的,应当列雇主为被告并由其承担赔偿责任。并且注明,雇主与雇员约定免除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其约定无效。 学生受伤害学校咋个赔偿 《意见稿》规定,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其监督、保护和管理的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失相应的民事责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未成年人在学校监督义务范围内,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学校未尽职务范围内的注意义务致发生损害结果的,学校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医疗伤害转院治疗先商量 《意见稿》规定,医疗费的赔偿,应当根据受害人的病历、医疗单据和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处方等确定。受害人原则上应当根据损害情况和治疗需要就近就地选择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确有必要转院治疗的,应经原就诊医院同意。未经同意自行转院接受治疗和购买药品的费用,原则上不予赔偿,但确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义工受伤三种情形赔偿 无偿为他人提供劳务的义工,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由义工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义工使用人与受益人不一致的,可以酌情由受益人适当补偿。义工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当适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义工在帮工活动中受伤,由义工使用人赔偿,分三种情形:义务帮工活动得到义工使用人同意的,由义工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知道他人义务帮工而不表示反对的,视为同意。义务帮工活动未经义工使用人同意,义工使用人也不知道受害人参加义务帮工活动的,适用《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无因管理的规定。义务帮工活动被明确拒绝,义工仍坚持帮工活动,其自身因帮工活动受到损害的,可以根据义工使用人的受益情况,由义工使用人适当予以补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