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驳回余秋雨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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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6日13:17 湖南在线-三湘都市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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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9月5日讯(记者盛伟山)余秋雨状告北京文学编辑肖夏林的“别墅侵权案”今天作出一审判决,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余秋雨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80元,由原告余秋雨负担(已交纳)。 此官司曾于3月24日、5月29日两次开庭审理,今天下午1∶30,被告肖夏林及原、被告律师出庭,京城多家媒体参加了旁听。法院在长达6页的判决书中表示,被告撰写的《文化中的文化》一文中涉及的“深圳别墅”内容是被告未经核实即采用的传言,但这一传言是当时文化界所传之信息,再加上受多种因素限制,使得被告对这一信息的真实性未产生怀疑并在文章中引用,这并不能认定被告是故意凭空捏造,无中生有;尽管被告文章中“深圳别墅”言辞令原告产生不快,但这种行为在社会变革、价值取向多元化的今天,在与法不悖的情况下,并不会使原告应有的社会评价降低。故对原告提出的侵犯名誉权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同时,法院对被告轻信传言并付诸于文字的做法也提出了批评。 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后表示,双方如不服,15日内可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这是个经典案例” “我认为这是个典型案例!”今天中午2时40分,记者第一时间接到被告律师浦志强的电话,他表示,这个案子赢得很舒畅,更重要的是此案对新闻监督和言论自由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浦志强是被告肖夏林第二次开庭(5月29日)审理时新换的律师。接手此案后,他首次援引了西方公众人物概念应诉,并向法院提交了范志毅赌球案例作为参考。浦律师认为,公众人物在享受巨大利益的同时,其名誉权也应受到限制;同时,公众对公众人物的关注是合法行为,侵权与否得看有无“主观上的恶意”。但原告律师认为,范志毅一案只是个案观点,不是法律,并不适用此案,双方争执不下。 浦律师的观点对法官究竟有无影响,记者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今天发出的民事判决书上看到这样一段话:“‘至于双方争议的本案能否引入公众人物概念、实际恶意原则、公众人物名誉权弱于普通人之保护、范志毅案’等观点本院是否采纳一节,本院基前所述,在此已无论及之必要。”这段话表面看起来,法院回避了西方较为成熟,但国内稀缺的公众人物等概念,但浦志强律师认为,法院虽然在表面上没有承认,但实际采纳了这种观点。 浦律师认为,这一案例的胜诉,已超过了案件本身,此案对新闻媒体监督和言论自由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打个简单例子,现在有些人动不动就状告媒体,媒体本身的局限性是无法一一举证的,这使得媒体往往疲于应付。此案为类似案件提供了一个经典的个案。“法律之旅”划上句号? 尽管“别墅侵权案”只是一审判决,但许多关注此案的业内人士分析,此案有可能使得余秋雨的官司之旅划上句号。 著名学者余秋雨从去年下半年以来,列出了一长串打官司的名单,其中涉及到学者、作家、媒体和出版社等。2002年7月18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台港文学研究所所长古远清,收到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传票,余秋雨将古远清推向法庭;同年8月,北京朝阳区法院一审判决,余秋雨状告中国文联出版社的《秋风秋雨愁煞人———关于余秋雨》一书侵权行为一审胜诉,余秋雨称,他还将在四川等地进行系列官司之旅。 官司之旅并不像文化之旅那样惬意,今年8月,古远清一案在上海进行判决,双方以一纸协议言和,古远清教授部分内容与事实不符,为此向余秋雨表示歉意;余秋雨自愿放弃要求古远清赔偿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古远清只负担了案件受理费100元。时隔不到半月,别墅侵权案一审结果又让余秋雨的法律之旅受到阻击。曾经掀起新二余(有别于余杰和余秋雨的二余之争)之争的著名评论家余开伟今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余秋雨别墅侵权案的被驳回之后,再加上他从全国各地朋友反馈回的信息综合推测,余秋雨的官司之旅极有可能从此划上句号。 1、案件回放 余秋雨诉称:被告肖夏林在延续几年的“批判余秋雨”浪潮中,开创了“以不正当的侵权手段编辑批判文集来围攻原告的先例”,他撰写的《文化中的文化》一文,“更由恶意批判发展到具体诬陷”,认为该文指余秋雨“做深圳文化顾问,为深圳扬名,深圳奉送他一套豪华别墅。文化在这里已是具体的名和利。”是诽谤和捏造,请求判令被告公开承认这种言论是无中生有,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并在《北京晚报》等北京、深圳和长沙的七家媒体公开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 2、范志毅赌球案 2002年6月,上海某报在转发一篇文章中,援引了“某国脚涉嫌赌球”这一未经证实的消息,并采用暗示方法,将赌球矛头直指范志毅。2002年7月,范志毅以侵害名誉权为由,将某媒体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决对范志毅的诉讼请示不予支持。此次判决结果是受英美法等比较先进的理念启发,即当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与媒体监督权发生冲突时,都要服从公众利益,公众利益最大。 3、公众人物概念 公众人物概念是美国诽谤?ㄖ械母拍睿从?1964年《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件以及以后的几个名誉权判例。这一原则要求公众人物在受到媒体诽谤时,不仅要证明侵权行为已经实施并且已经给自己造成事实的损害,而且必须证明被告的行为出于“实际恶意”。但在我国以往的公众人物提到的名誉侵权案中,司法机关往往以真实证明原则,根据简单的事实出入判决媒介或批评家败诉。在名誉侵权案中引进“公众人物”概念已经成为许多人的呼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