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教制度是否已不合时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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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31日09:49 广州日报大洋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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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的40多年中,劳教制度为维护社会治安起到了积极作用,这不容置疑;但新的时代环境下,其局限也日渐明显,这也毋庸讳言。如何改革,剔除其不合法、不合理的成分,强化其有效、积极方面,使它更好地为社会治安服务,已成为当下关注的焦点。 新闻回放 七名省政协委员联名建议广东省率先废除劳教制度,并代之以社区矫治或“轻罪监狱”。劳教制度是否已经不合时宜?对此,各方意见不一…… 乐观 改革劳教制度有利治安 提出议案的省政协委员建议在废除劳教制度之后,代之以更灵活的社区矫治或“轻罪法庭”。而我国劳教制度设立的目的也在于“它既是一种治安行政处罚措施,也是一种教育改造措施。”因此,劳教制度的改革既要回到其初衷,又要添加新的时代内容。具体来说,劳教制度改革的好处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符合法治精神。专家介绍,劳教制度及其实际操作模式在法理上与多部现行法律“撞车”;而从劳动教养的期限以及剥夺人身自由的程度看,有时却比管制和拘役还要严厉。因此,要改革劳教制度,就必须一方面使其立法依据和操作程序符合《宪法》、《立法法》等,另一方面要切实消除过泛、过重、过长羁押问题。 第二,实际效果更佳。由于劳教制度更多的是一种强制矫治教育制度,它关注行为人的不良人格,强调积极预防。因此,理想的劳教制度应突出“教育改造”功能,采用人性化的管理方式,比如限制自由而非剥夺自由、允许有条件的外出休假等等。如能做到这些,劳教制度无疑将在社会治安防治方面起到更有效的作用。(林森) 谨慎 简单废除将出现法律盲区 随着法治建设的日趋完善,劳动教养也逐渐被纳入审视的视野。不可否认,劳动教养的弊端已日益暴露出来,但我们也应当承认,劳教制度创建40多年来累计教育改造了300多万有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人,对维护社会治安功不可没。 据调查,劳教对象目前大体是这样几类人:重罪不犯、罪错不断、屡教不改的;有重复卖淫、嫖娼和吸毒等违法行为的;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群众,但又不够或难以用刑法治罪的。我们不妨设想一下,如果没有介于治安处罚和刑事处分二者之间的法律处罚措施,那么对这些人只能或给予治安处罚,或给予刑事处分,前者由于罚不当罪,根本起不到惩戒作用,反而会使其产生侥幸心理,进而重蹈覆辙;后者由于罚过其罪,反而容易使之产生一种“吃亏”的心理,甚至出现对抗和报复社会的逆反情绪,最终遭殃的还是社会和守法公民。可见,劳教制度确实与刑法形成了一种功能互补的格局。 另一方面,刑事处罚和治安处罚只是事后追责,是消极意义上的惩罚,而劳动教养使那些家庭、单位、学校管不了、处于犯罪边缘的人,避免继续陷入违法和犯罪的泥潭,并使他们掌握一定技能,成为有益于社会的新人,直接起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作用,具有积极意义。 如果简单地取消劳动教养,在法律制度上将出现“盲区”,所以,劳动教养制度需要的不是废除而是转型。(陈巧媚) 第三只眼 广东省无权废除劳教制度 劳动教养的局限日益突显,广东省几位政协委员的提案是值得肯定的。但从制定和颁布劳动教养规范性文件的主体来看,既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又有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作为省级行政单位,广东并无权力率先废除之。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只能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所以,让一个省级立法部门废止比它位阶更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似有不妥。 劳动教养是违反法治原则和宪政原则的,这在学界早已达成共识。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一部违宪的法规或规章能理直气壮存在的现象并不鲜见。毕竟,我们正处在法治建设的初期,法律体系有待完善和统一,但这并不是我们任由这些不合理现象长期延续的理由。 依法治国的进程需要每一位公民的参与。所以要鼓励发现问题、正视问题,更要拿出实际行动及时解决问题。党和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历来是尊重群众的创造和意见的,我们欣慰地看到,不少巨大的制度建设都是高层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后作出的决策。事实上,劳动教养的存废和改革问题,早已纳入高层学者和决策者们的立法视野,相信随着法治进程的加快,在不久的将来,人民群众会看到对劳动教养制度进行的一个合乎法治精神的制度安排。(闻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