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力管理社会力量办学收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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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3日08:41 时代商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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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主任记者 谭晓刚 实习生 王婷婷)昨日,沈阳市教育局对外公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的通知》。 据悉,该《通知》重新规定了诸如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举办者到办学机构所在区、县(市)的政府行政审批办事大厅办理申办登记等一系列规范社会力量办学的审批程序。同时,要求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单位的收费及财务管理监督,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应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并在招生时间向学员公开。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不许在学员入学后追加收取其它费用,不许一次性收取一年以上学费,收费时须向学员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力量办学专用票据。学生退学时,教育机构应按有关规定退费。 此外,《通知》还对严格社会力量办学单位的广告审批工作以及加大对违法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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