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西省出台《重大事故隐患监管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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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31日14:56 人民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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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太原7月31日电记者安洋报道: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企业必须停业,经安监部门审查后,方可复产。近日,山西省出台《山西省重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办法》,以便让事故“消化”在萌芽状态。 《办法》中把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三级,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特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事故隐患。 安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排除。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资金由单位自筹,公共设施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资金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解决,省有关部门的安全专项资金由省安监局统一调配使用。 生产单位对隐患隐瞒不报,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如隐患演变为重大事故,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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